加班工资发放标准_加班工资的发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6:12:49 人阅读
导读:企业的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首先,谢谢邀请。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加班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说实在的,一个管理科学、运转有序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加...

企业的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

首先,谢谢邀请。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加班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说实在的,一个管理科学、运转有序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加班的。然而现实往往不是这么回事,企业无论大小,也无论好坏,加班仿佛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员工的常态。如果让在企业工作的员工们投票选择一件在工作中最令他们深恶痛绝的事情,我想大多数员工都会选择“无休止的加班”!

作为企业员工,既然不能选择不加班,那就一定要关心自己的加班费问题,让自己“明明白白”地加班,这既是自己应得的报酬,更是一种对受伤心灵的一丝抚慰吧。

说到加班费,这是一个让大多数人感到伤感的话题。比如现在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压力也是蛮大的,加班也是常事。而在当前大力整治“滥发”津补贴的形势下,基本上就没有加班费这么一说了。企业也似乎好不到哪去,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加班不老少,但加班费却成为广大员工们眼里奢望、心里绝望、嘴里不忘的事情。我身边就有不少亲戚朋友是这种情况。最可气的是有些企业,揣着明白装糊涂,只管叫人加班,却只字不提加班费的事,一副你不服气就走人的架势,实在让人气不过。殊不知,这已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了!员工朋友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自己的加班费!

其实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有明文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倍工资的加班费;双休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

要计算加班费,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

那么,“月工资”怎么计算呢?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了每月工资数额,应当以此作为“月工资”;如果没有明确,应当以月实发工资作为“月工资”。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如果每月实发工资有出入,应当以当年实发月工资的平均值作为“月工资”计算比较合理。

“月计薪天数”怎么计算呢?大家都知道,一年有365天,其中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那么年工作日就是250天(好‘’吉利‘’的一个数字),但工作天数不等于是计薪天数,《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一年中的计薪天数为261天,“月计薪天数”为261÷12=21.75天。

有了“月工资”和“月计薪天数”,就可以计算出“小时工资”。这样,根据你实际加班的“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再乘以加班工资的倍数(1.5/2/3),就能轻易的计算出你应得的加班工资啦!账是算清楚了,但加班工资能不能到手,就看各位员工朋友的造化了!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一般情况是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是工资的200%,国定假日加班是工资的300%。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扩展资料: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

拿我当个例子,工厂对外招聘时说是工作8小时,超过算加班,其实很多工厂都是这样。底薪1600,综合工资3到5千,全勤200。每天都会有日生产计划,说是完成就下班,遇到设备坏了,物料未及时到导致的车间停线没能完成产量计划的,都要加班完成,但是这个时候工厂是不会给你算加班的。最气最压榨的是,1.每月发工资没有明细,就是没得工资条,发你好多就是好多,工资差异明显,你跟别人干的一样活,别人就比你多几百,有人也找过领导寻求解释,但是领导对外统一口径的回答是,工厂是追求一个大的平衡,有差异很正常,只有自己平和心态。有些岗位是有系数之分的,系数越高,工资会越高,表示你的工作难度越大,其实到了后面,你一个月就比那些比你轻松的人,多200而已。仔细算算,你一天才比别人多几块钱,但是你却比别人更累,这个可能是我思想觉悟不够,确实不能心里平衡。2.所谓的加班餐,不管是夜班还是白班,只要工作时间到了6点半或是18点半,车间都会发放加班餐给员工,但是我们这是时有时无,闹也没用,就是不发,说车间没有申请等原因,一个车间几百号人,一个加班餐是按照8元每人的标准发放的,这笔经费就呵呵了,后来我离开了车间,现在车间工人的加班餐已经变成了一桶泡面4块钱,还不给时间吃,不能停线,一直得生产。这很现实,但也确确实实是事实,毕竟企业要的是钱,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也不难理解,我从基层出来,所以我知道里面的所谓潜规则,水深,但是哪有水浅的地方呢,也知道确实基层员工很幸苦,都是为了生活,家里还有妻儿老小,哎,多读书吧。

根据《劳动法》规定,要计算加班费,首先要明确你的工时制度,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同。

一、标准工时下的加班

执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经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一个工资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时加班,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安排员工调休,而应该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个小时,企业都应该发放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工资。在综合工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什么为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指的是员工根据单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提供了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比如,本来小王的单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点钟,那么久应该支付给小王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规定,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计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补休之后不需要发放加班工资。若不能安排其补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计算。

在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做出明确的要求,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执行政策。重庆地区【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就对加班基数做出了规定。判定的先后顺序为:

1、 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加班工资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执行;

2、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基数计算;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单位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处理?

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详细讲解的是重庆地区的加班工资基数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实大多数雷同,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还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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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严格区分以下3种情况,区别对待。需要区分的3种假日加班情况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正常公休假曰加班和正常出勤日延时加班。按国家规定,这3种加班情况下的工资发放,分别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200%和150%的标准发给。

很显然,在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分别以上3种情况发给加班工资时,加班对象人的日工资标准是基准。而在日工资标准计算时,按政策明确规定,除全年52个双休日合计104天须剔除外,全年11个法定节假日不在剔除之列。

日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如下:根据全年日历时间365天,减去公休假日104天外,全年正常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为261天,按全年12个月计算,每月平均工作日为21.75天。这样,加班加点对象人的日工资标准是多少,就显而易见了。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本内容原创自亿律平台赵宝玉律师亿律圈,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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