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以后,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法,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到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涉嫌刑事犯罪被开除的员工除外。
你所提问题是否可这样理解,即你入聘该公司时双方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公司同时也正常发了你一年工资,这应该没错。问题是以后的几年中公司不但未与你续签合同,而且还仍使用你几年,或你曾与公司提出,公司置之不理,几年后又将你辞退。
如事实正确无误的话,那么该公司具有严重犯法行为,公司给于赔偿是毫无疑问的,应未续签合同並使用你至辞退前,那就应支付你辞退前几年的双倍工资,换言之,除已付你几年来每月的工资后,应再付你一次这几年来的每月工资。你也可去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咨询,讨回公道。
不过,合同不知道是第一年签的还是最后一年签的? 会导致不同的合同效力。
且听我一一分析。
1.楼主的情况,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已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但是后来没有再续签。
那么单位应自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的次日起支付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1个月。并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 最后一年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有楼主的书面签字说明是自己提出签订此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此一年期固定合同有效。
2. 如果没有楼主的书面签字说明,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仍然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本案例中的诉讼时效:
楼主工作六年,那么举例说明,楼主是2014.01.01入职公司,没签合同。那么自2014.02.01-2014.12.31,这11个月,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补偿金。自2015.01.01-2015.12.31就是此二倍工资补偿金一年的诉讼时效。
2. 因为二倍工资对应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第十条的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二倍工资属于罚金的性质。其诉讼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于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一年未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3. 也就是说,楼主单位应当支付其二倍工资截止日期后的一年内为诉讼时效,无论如何计算,二倍工资补偿的诉讼时效都已过。
楼主在这个单位工作六年了,说明劳资双方还是比较和谐的,不然也不会工作这么久。在这样的时候来追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真的没有太大意义。
当然,如果是因为合同到期补偿金的问题或者是单位辞退或其他不公正待遇来维权,是另一码事了。
企业追逐利润,员工追逐权益,都无可厚非。但是,都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在保护好员工权益的前提下追逐利润;员工也考虑一下企业生存的不易,在为企业提供劳动创造利益并从企业拿到工资福利养家糊口的时候,怀一颗感恩的心吧。
我是晶,社保的事儿,我跟您说,请关注我~
您好,这个问题根据前提分开来看。
一、首先公司这种方法乍一看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的时候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呀!
二、如果公司每年都给你们签一年合同,而你们也都没有任何异议且同意签订了,那么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强制、胁迫等要你们签订的话,那么已签订的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肯定是合法合理的。
三、当然,如果您对这种情况不愿意,那么在最近一份一年的合同到期续签时,如已经达到第二次续签(也就是第三次签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不同意给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觉得需要维权的话,就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您和公司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是第一年签了合同,还是第二年签了合同,区别非常大。
1、如果是学生三方协议,签完后个人离职,是需要赔偿的;
2、如果是普通人员,实习期提前三天即可离职,无需赔偿;如果是在正式工作期间,则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离职;
3、如果单位给你进行了额外培训并支付相关费用,在服务期期限内,则是需要赔偿的;
4、如果是离职原因造成了公司损失了,也是需要赔偿的。
以上
签署合同为什么不让拍照_为什么有些婚庆摄影公司不给照片底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