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_专职消防队有没有执法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3:23:04 人阅读
导读:您好!我大概明白您的意思,但是官方没有正式非正式一说,我把我了解到的告诉你。消防队是对公安消防部队的各级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统称。公安消防队是政府...

您好!我大概明白您的意思,但是官方没有正式非正式一说,我把我了解到的告诉你。消防队是对公安消防部队的各级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统称。公安消防队是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则是一个由单位、企业等机构组成的。这三者工作、待遇等当然不一样,前两者根据民间说法比较正式。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 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扩展资料《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参考资料:贵州人大-贵州省消防条例

消防机构分为“消”和“防”两部分(内部行政管理不在讨论范围内。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从这两项规定看,专职消防队属于“消”的部分,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火灾事故和其他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没有执法权。属于“防”的部分负责火灾事故的预防,包括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罚。这些工作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的,是执法行为。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是行使上述执法权的主体,他们才具有执法权。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属于地方事业单位人员,和地方森林专职消防队一样,不属于武警部门。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森林消防队一样,都是依附在消防武警部门和森林武警部门存在的地方政府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是由地方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设立,使用的是地方政府自己的事业编制和机构个数,也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任命和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协调武警部队与地方消防工作,更好地开展地方的防灾救灾、灭火救火工作。是为了在市县乡各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抗灾救灾工作,成立的专门机构。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消防武警和森林武警由军队转归地方,隶属应急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由于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森林专职消防队都是地方政府的事业单位,因此不能划入整体转制工作之中,随消防部门改革垂直管理。而是由地方政府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中,共同谋划机构改革。

以安监局为核心职能,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森林专职消防队,也可以随职能划转到新组建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其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继续发挥应急救援职能。或者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实行跨领域综合改革,按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地方森林专职消防队承担的职能,机构将被整合到社会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随职能一同划入,继续承担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由于专业设施、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等影响,前一种改革方式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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