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承包费合同是不是自动解除_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2:03:44 人阅读
导读: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先给你一个答复——可以要回来的!在农村,经常发生农民不想种地了,就把土地租给其他人的事情,这很正常,而土地的流转年限到了之后,想自己种了,收...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先给你一个答复——可以要回来的!

在农村,经常发生农民不想种地了,就把土地租给其他人的事情,这很正常,而土地的流转年限到了之后,想自己种了,收回来也是完全合理的。

首先,从法律上说:我国的法律是支持土地流转的,不管流转方是不是本村的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要你和承包者签订的合同里有时间规定,那么时间到了之后你是完全可以要回来的。不过,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你和他们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合法,也就是说里面的条款得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比如说租赁合同最高20年

你要是在合同里签订的租赁时间超过20年的话,合同是无效的,不过我看你的期限已经到了,也无所谓了。

不过,要是他在土地上有一些有价值并且不易搬迁的东西的话,你是要酌情赔偿一些损失的。

最后,我建议你是去找他把土地要回来,毕竟是你自己的土地,并且你不想给他承包了,必须得你和他说一声。

你要是不说的话,说不定他还以为你想继续承包给他呢。

农村的荒山对外发包,又有承包合同,这是合理合法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期满了又不能收回,这里肯定有暗箱操作的问题,如果公事公办,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这样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在合同承包期未满前就应当终承包合同。

农村荒山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不交承包费是违背合同的根本要件,就像买东西不给钱一样,这样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缴承包费, 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就是赖账,就应当提前终止承包合同。

在村里无力收回的情况下,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并对荒山上经营的作物申请保全,以此补偿承包期内所欠的费用。法院对这样事实清楚的案子也会很快作岀裁决,决没有既不交承包费,又收不回来的事。这样的事情通过法院是很容易解决问题。

如果承包人既不交承包费,又不肯放弃承包的荒山,村里也不采取有力措施,任凭随意发展,这里面就存在无法告人的问题,不是收授人家的贿赂,就是在承包当初有暗箱操作的问题,不然为什么村里的荒山任由别人随便经营,那样还不如让本村农民自己经营,村里把荒山承包给别人目的,就是为了收取承包费用。承包人既不给承包费,又不交回荒山,又没人岀面追回,这不成了天大的笑话?如果是个人的财产受到了侵犯,能这样眼看着白白让人侵占吗?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农民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问题似乎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就拿我的亲戚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他现在的承包地仍在种,村里曾二次起诉到法庭索赔承包费,并要求拿回承包地,但村委员会二次都以败诉告终。二次答辩状都是我代写的。

也许大家会觉得奇怪,承包土地交承包费是天经地义,为什么村委员会还会败诉呢?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案情:一,这块土地是承包本组农户的,等于是户下自愿土地流转,因为组里没有公章,有对外承包权却没有办法为承包者办理承包手绪,所以啊,必须通过村委员会“代为发包"。而村委员会只能是代为发包人却不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没有经营权。可村委员会却误以为是他们给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土地承包费就应该交给村委员会,所以村委员会败诉。

二,按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内存在二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发包权,也是土地所有者,村委员会在土地联产承包前预留的土地有经营权,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员会是无权支配的,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题主所说这些承包户不交承包费不知有没这种现象存在。

几年没有交承包费,承包合同是否会作废要取决于具体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