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区别_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39:10 人阅读
导读: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特征:概念:承...

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特征:概念: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很好区分。凡是用钱买东西的就是买卖合同,凡是买东西的同时,又付出劳动的,就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方要求制作,标的具有特定性,如果不符合定作方合同要求,应当承担重新定作责任。买卖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商品交付合同,标的具有通用性,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承担更换法律后果。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根据一方的要求来定制产品;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1、承揽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买卖合同没有这个特点;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买卖合同没有人身属性。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1、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动过程本身;2、承揽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雇佣合同需要受雇主指挥管理。

  1.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

  3.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1. 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特征:

  1.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 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主要区别: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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