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作案工具的处理_作案工具车辆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25:56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不立案的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公安统一的物证部门管理,然后在案结后视情况而拍卖或销毁处置。

违法使用的作案工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应当收缴。

一个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一个是案件了解了,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凡属于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尤其是刀具,是作为案件确定的重要证据之一,一般要求不得遗失和销毁,必须与犯罪案卷同时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是重要的物证,应当依法提取,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固定、或检测勘验,或搜查,或扣押,或鉴定,或辨认等。具体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所要做的工作也不尽相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上缴国库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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