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
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股权转让进行账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给出让方支付股权款。股权的转让交割,受让方在汇入公司股款之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若是出让方是属于自然人的,而且转让股款要大于出让方原有的实际出资额时,应当注意转让方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当予以代扣代交。
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就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依照受让方的汇出凭证跟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为“实收资本(或是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是股本)——受让方”。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三股东的注册资金或者投入资金×80%)×20%。这个交易的过程,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如果认为价位偏低,会按评估价格计算。股权转让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个人)、印花税等税种。
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税?
不需要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里有溢价需要交税吗?
如果转让人是自然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及按照转让价格减去股票购买原值减去购买时发生的合理费用的金额乘以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人是法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投资收益,股本溢价部分按照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税。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否缴税?
第一种情况,股东为自然人:按照个人本次转让取得净收益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净收益=股东本次取得入-股东原投入成本,个人所得税=净收益×20%。你按照原值转让,也即个人交纳所得税为0元。
第二种情况,股东为公司:按照该公司取得净收益的25%交纳所得税。净收益=股权转让收入-原投入成本,股东本次取得的收益一般与股东公司的其他收益合交计算交纳所得税。你那招原值转让,也即个人交纳所得税为0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