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无效_未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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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要想知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该如何维权,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前,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收意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修改的情况。

第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二、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第一,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农村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未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决定是否有效?

未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效力。简单讲就是征收部门在获得被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就可以做出征收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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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一般来说,一经签订,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这几种情况,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4种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才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否则,《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个表现形式,反悔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你得到的回答一定是,问:协议是你签的吗?有人逼着你吗?当时你同意了吗?如果这三个回答得到肯定的话, 发现补偿少了又有何用?

要知道拆迁补偿的价位是不确定的,可是拆迁的协议一定是确定的。

只要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儿的补偿协议人手一份,双方是必须遵守的。

哪怕发现你与他人的补偿价位相差甚远,但也只能是无济于事,后悔莫及,这就如同买卖东西是一样的道理。

卖出去任何东西的价位都不会一成不变的,都会有起有落,倘若是每个人卖上当了的东西都想讨回来,哪里还会有什么王法可言。

宅基地也是如此,有些人卖出去后看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就想反悔,就想索要,我不仅要问:房屋若是落价了呢?你会主动还给对方吗?

所以,甘蔗岂能两头甜?便宜又岂能两头找?既然协议是你自己签订的,是你认可的,就无需反悔,对方也不可能会让你反悔。

对此,拆迁中还是谨慎对待,签协议时一定要把握恰当的时机,恰当的补偿价为,要三思而后行才是最为妥当的。

不懂观点,见解?欢迎与白雪姐姐共同探讨。


谢邀。

开发商与居民签拆迁补偿协议,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争议性。

首先,如果是开发商自行与被拆迁人进行的买卖交易,不在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范围内,或者说不受地方政府的征拆政策调控,那么此时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行为,遵循自愿、公平交易。那么,这时候开发商是不需要征地批文的,只需要与被拆迁人协商好交易条件,按约履行即可。


其次,在现实中,就目前情况来看,开发商与居民进行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大都是在地方政府征收拆迁的大环境下。说直白点,开发商的行为其实就是地方政府或行政征收方授权指使的。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受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还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没有征地批文,开发商是没有权利进行征收拆迁的。但征收拆迁涉及公共利益,更涉及众多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征收拆迁协议有效与否不能仅仅从开发商是否有权利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来认定。


那征收拆迁协议是否有效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明律师要提醒的是:‘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总的来说,开发商没有征地批文,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不能统一而论。现实中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遇到纠纷,需及时咨询律师。

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拆迁方与未成年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大多会选择与老年人签订协议,若签订协议的老年人事后被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则此类协议无效。对于拆迁方而言,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以协议相对人不具有拆迁资格,而要求法院认定为无效。(二)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常见的情形主要是拆迁方以对方不签字为由将被拆迁方家人拘留或进行强拆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强迫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三)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日期、方案以及相关计划进行。拆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协议无效。同时,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方式规定的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对于集体土地,其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

近年来,随着各类征收拆迁项目的启动,房屋征收拆迁加速度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预征收、预签协议就是其中一种。预征收是北京最早提出来的,而施行最早的却是上海,15年末,北京也开始施行了预征收,但很多被征收人都不了解何为“预征收”,下面在明律师帮您解析“预征收”及“预签协议”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何为预征收?

 预征收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预先征收,在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协议),即所谓的“预征收”。

  那么,被征收人在面对预征收的预签协议时,到底该不该签订“预签协议”呢?


预征收、预签约是否有法律效率?

事实上,根据多地政府发布的地方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实施意见、细则中的规定,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预签约的模式是被认可的,但这种模式仅限于旧城区改造项目。


例如《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项中规定:“ 【预签协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也就是说,在某种范围内,“预签协议”的征收模式是得到地方法规的认可的。

那么是否所有的房屋征收项目都可以采用预签协议的模式进行征收呢?答案显然是“否”。但对被拆迁人来说很不幸的是,很多地方为了加快征收进度选择了,违反征收法律程序规定,钻法律空子,擅自将预签协议的范围扩大。

由上我们知道,不管是否合法,预签协议模式的结果都是“达到一定预签约比例,则继续征收工作;达不到一定的预签约比例,则征收工作终止”。


这样一来,对被拆迁人来说,预签协议的征收模式是好是坏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明律师先从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预签协议的模式是将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接受房屋征收”的意愿与接受当前补偿方案或者说补偿条件的意愿捆绑到了一起。

达不到一定比例则不征收,那么其中迫切希望通过房屋征收拆迁改善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者被“预签约数达到一定比例就能得到x万元”的奖励吸引的被拆迁人就不得不站到征收方一边,鼓动对协议存疑的街坊四邻签约。

又由于“预签协议”这种模式对大部分征收项目而言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旁门左道”,是不为被拆迁人所熟悉的,被拆迁人在威逼、利诱、茫然、耳边风等多重压力之下,很容易放松警惕,成为凑比例数字的牺牲品。等到比例达到一定数值,征收工作轰轰烈烈地继续开展的时候,再说对协议补偿数额不满,可能已经晚了。


其次,预签约看似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实际上对被拆迁人来说充满风险。

就像大家参与团购时,目标是能够抢到这样东西本身,那么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凑够人数“成团”,获得购买资格。这时候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对东西的质量、款式等等的关注度就会降低,会自行自发地鼓动身边的人“参团”。

但是一旦签约,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就会受到限制,预签约的条件是否合理合法就变成了难算的烂账,协议能否及时履行也是被拆迁人很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被拆迁人,签约前先看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补偿标准是否达到了合理预期,不要因为担心比例达不到数值征收工作被终止就签订明显存在问题或自己有疑问的补偿协议。

另外,在“预签协议”发生或有苗头时,被拆迁人就应当及时咨询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了。一方面确认自己面对的征收项目是否能够采用预签协议的征收模式,另一方面能够避免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给日后正式征收埋下损失合理补偿的隐患。

具体来说,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

(2) 标的。即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被征收人从将被征收的房屋中搬迁,物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3) 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室内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线路安装等。

(4) 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旧房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

(5) 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到产权调换房屋可能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征收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付的补助费用。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例如,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2名,其分别为某某、某某。

二、 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 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500000元。

四、 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 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五、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500000元。

六、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

再来说,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会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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