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适用的主体_简述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3:03:56 人阅读
导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C.自然人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所以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个教育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所有参与教育活动、并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组织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上述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3)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放弃权利,但其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剥夺或免除。如受教育权,当某个学生高考通过了某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时,他有权选择到这所高校学习,如果他对这所高校不满意,他也有权选择放弃到这所学校就读。但如果他选择到这所学校就读,只要他符合该校的招生条件,该校如果没有法律认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绝录取他。(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征:(1)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2)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以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履行法定手续;(4)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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