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可以成为证据_什么材料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41:30 人阅读
导读:1、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2、民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3、刑事诉讼方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扩展资料:再生证据也不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称为再生证据。刑事再生案件事实并非原生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而只能起间接证明作用。再生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犯罪事实,属于间接证据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间接证据。一般性的间接证据能间接证明有罪还是无罪,而再生证据是在直接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证明逃避法律制裁行为是否存在,从另一方面印证原生犯罪事实和鉴别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真伪的证据。一般来说,再生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再生证据须掌握两个诉讼特点:一是在无原生证据的情况下,再生证据即使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有罪;

现实问题

华某和金某在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华某决定将金某告到法院,让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华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有合同,有往来信函,有电话录音,还有证人等等,面对众多材料,华某有些犯晕,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那么,法律对于证据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材料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区别表现为以下两点:①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②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出现的时间较早,在起诉与答辩时或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到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虽然证据和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在使用证据这一概念时均未对它们作出区分,因而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已习惯于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据一词。

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