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_什么叫承揽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39:06 人阅读
导读:实践合同有五类:1.自然人借款合同;2.借用合同;3.定金合同;4.保管合同(可以约定为诺成合同);5.代物清偿合同。实践合同的特点,在于标的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有五类:

1.自然人借款合同;

2.借用合同;

3.定金合同;

4.保管合同(可以约定为诺成合同);

5.代物清偿合同。实践合同的特点,在于标的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之要件。除以上之外的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标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为成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之意思表示时成立。当赠与合同附条件时,条件成就与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附义务时,义务承担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是产生相应的抗辩。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从<合同法>的规定看,两者的标的方面有区别:承揽合同标的指"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则主要指"建筑工程". 1、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2、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3、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是的。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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