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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撞车后的赔偿有规定么_撞车后要折旧费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11:34:4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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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

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代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等于汽车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工作后,对事故成因、当事人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

是当事人确定人身(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及财产(车损、货物等)侵权损坏赔偿责任的重大依据。

除非1.当事人经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到认定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提起复核,复核改变其事故认定结论的;或者2.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在人民法院诉讼中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确有错误的。

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呢?

索赔误工损失的前提是有人受伤,如果无人受伤,是不能索赔误工费的。实践中,有车主以处理事故需要耽误上班为由主张误工费,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车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可以主张误工费,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车主主张误工费的,应提供误工时间及收入的证明,误工时间证明如医院的病假单、住院记录,医生建议休息的遗嘱等或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期鉴定。收入证明尽量提供银行流水,如无流水佐证,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可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法院一般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判决,对年纪比较大的却有工作的,则可能按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判决。

对于营运车辆如网约车、出租车、货车、大巴车等,车主如未受伤,虽不能主张误工费,但可以主张营运损失费(或者停运损失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对于营运损失的计算,实践中有多种计算方式:

  1. 根据营收信息表的营收情况扣除油耗等计算停运损失
  2. 参照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 司法鉴定:对于小金额的停运损失,法院一般是按照上面两个方式酌定,如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对金额较大的停运损失,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自行酌定,而是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事赔偿中的“过错赔偿原则”,这项原则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也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始终处于强者地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却处于弱者地位,所以为了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必要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通则》第l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 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l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负10%的赔偿责任是《交通法》明文写进法律的,叫无过错赔偿,不赔行吗?不行!法院有执法局,你不赔,会强制你执行,所以,走任性这条路是行不通的,除非修改法律。

10%无过错赔偿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既然是司机无过错,为什么还叫无过错赔偿?那为什么还要写进法律?我认为,法律制定的初衷,还是以人为本,保护行人。说白了,行人是“弱者”,机动车是“强者”,法律当然要保护“弱者",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提到“强者”、“弱者”之分,这只是公众的理解问题,就是要求机动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哪怕行人在违法)也要保护人的生命,“生命权”具有优越性,这才出现了所谓的“不公平”条款,司机大喊冤枉。反过来讲,行人违章,压死白压,把这个权利赋予驾驶者,会有更多的人丧生于车轮之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大打折扣,所以,在大众法制观念还很淡薄的今天,迟迟没有修改这条法律是有一定根据的,我们应当能充分理解到,提高我们驾驶者的安全意识,毕竟谁也不愿意发生这一幕。

10%无过错赔偿是个什么概念?

我认为,无过错赔偿的争论不是出在法律的条文上,而是争论的焦点在10%这个数字上,无过错,让司机赔10%是不合理的,为什么?法律要求,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予以赔付,无故错交强险赔多少呢?死亡是1.1万元,医疗费是1000元,保险公司只赔这么点,10%够吗?不够。举个例子说一下,如果机动车撞死了人,花费的总费用是50万元,驾驶员负10%就是5万元,司机还得从自己腰包里掏出3.9万元赔付死者家属(因为三者险无责时不赔付)。如果对方住院需要治疗,花费1万元,保险公司只赔付限额内的1千元,剩余九千元驾驶员陶腰包,无形中给驾驶员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显然不合理,这就是司机喊冤的原因。

10%无过错赔偿需不需要修改?

新交法目前对行人闯红灯行为造成对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要担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虽未写进法律条文,但在实际执法中,行人是要负刑事和赔偿责任的(主要对方是电动车、摩托车的,汽车很少涉及),这是法律的进步。我认为,行人闯红灯,法律对机动车惩罚过严,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这样,就纵容了一部分不守法公民存有侥幸心理,有持无恐,反正你也不敢压我,压了就赔钱,低成本违法是促使这部分人敢于闯红灯的最根本原因。其次是执法人员只注重机动车而忽略行人,致使出现了“过罚不相当"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现象。我认为改变这种现状除了教育、宣传之外,对机动车和行人都应一视同仁,加强管理要针对双方,行人闯红灯也要重罚,一次一百、二百元罚款,严重的可以行政拘留,你看谁还敢闯红灯?除此之外,对无过错赔偿的数额应当加以修改一下。10%的无过错赔偿,不应转嫁给机动车一方,而是全部转稼给保险公司,要不保险公司按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赔付,要不就是11万或规定的数目,规定个死数,司机不再自己掏钱,无过错赔偿条款不取消,这样的赔偿方法我认为在当前来讲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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