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_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怎么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0:16:48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国有土地分类有: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每一种土地用途都是经过登记的,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原本登记的土地用途,要经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工业用地15年后如何转变用途?

一、出让土地转变用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有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还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看,工业用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用途。

二、出让土地转变用途的法律规定和实现形式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有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从这两部法律看,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要看该幅土地是否在城市规划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是一种情况,该种情况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有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是另一种情况,该种情况: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此前提下,依据两部法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也好、内也好,要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解决方式,总结都只有两种:一是必须经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依法重新公开招拍挂出让;二是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上报县(市)政府批准,履行法法定程序后方可以协议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同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必须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招拍挂的几种适用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对非经营地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综上所述,问题中工业用地15年后若变更用途,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期限50年的使用期限,若变更用途,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8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问题中工业用地使用权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内,合同期内是否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工业用地给予相应补偿后,依法重新公开招拍挂出让。

以“收回"方式实现土地变更的具体办理流程为: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书面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审核后,拟定书面意见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对该幅土地重新公开出让。

由上可见,该工业用地15年后若改变用途须重走一整套完整的招拍挂程序。

  工业用地有用途:  工业用地,可以以企业厂房为核心,做一些配套工程:如职工宿舍、企业研发楼(写字楼),职工活动场地,或者孵化园等。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①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②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③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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