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二孩社会抚养费_实施二孩政策后,之前超生的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13:31 人阅读
导读:本人是行政法专业人士,对该问题也做过研究,回答如下(比较枯燥,其实也很有趣,希望各位能看的进去)欢迎大家讨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利益平衡、价值判断。1.《立法法》...

本人是行政法专业人士,对该问题也做过研究,回答如下(比较枯燥,其实也很有趣,希望各位能看的进去)欢迎大家讨论: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利益平衡、价值判断。

1.《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对于所谓抢生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一一从旧兼从轻。该原则也是法律适用技术的常识。在对违法生育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如果一个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新法颁布以前,处理时要适用旧法即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从旧);第二,如果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例如新法不认为生育二孩是违法,则要对当事人适用新法,即不再对当事人在新法颁布前生育二孩的行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但是,如何平衡从旧兼从轻两者之间的关系呢?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时是优先考虑从旧,还是优先考虑从轻呢?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宪法原则,依此出发,要将从旧兼从轻一并考虑,即究竟是从旧还是从轻,其判断标准就在于如何有利于当事人,若适用新法有利于当事人就适用新法,适用旧法有利于当事人则适用旧法。

2.需明确的问题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应当包括从立案到行政决定依法送达的所有步骤。经过完整的行政程序,一个行政行为才能成立并有效。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是否成立,应当以征收决定是否依法送达为衡量标准。据此,正在调查中的,或者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有效送达的,由于行政行为没有成立,征收决定尚未生效,也应当终止征收程序,不再征收。

3.从历史的角度,社会抚养费制度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配套制度,基本内容是要求超计划生育的公民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尽管社会抚养费的名称几经变更,但由于效率优先的执法理念和实践,征收中一直存在高权行政工程序缺失、强力征收乃至侵犯人权的各种问题,因而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显露其作用和有效性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社会矛盾。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现正处于维持与废止之间,即处于过渡性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计划生育政策在维持中有调整,并视政策调整的效果看政策是继续维持还是最终废止。但根据法律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的角度来看,既然国家立法允许公民生育二胎(实质上是基于我国严峻的人口形势),那么对于已经在立法前已经生育二胎的(实质符合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国家的长久发展),不应采取任何处罚措施。

2016年以前超生要罚款。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这就意味着此前违 反现生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还得按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该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一对夫妇提倡生两个孩子。新旧变化之际,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新法生效前出生的二孩依然属于超生,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法生效后生育的二孩是合法的,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全国二孩政策放开前,2015年的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从现在开始全部取消不在征收了,三胎以上才征收社会抚养费。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接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准生二胎政策只是针对以后,且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出台,所以之前生二胎仍应继续缴纳超生费。

  1、法律是行为和裁判的标准,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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