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连带清偿责任_什么是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24:42 人阅读
导读:首先说结论:两者有差别。其区别是,在1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股东时,若法院判决其胜诉,则既可以先执行公司的财产,也可以先执行股东的财产,而在2的情况下,...

首先说结论:两者有差别。 其区别是,在1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股东时,若法院判决其胜诉,则既可以先执行公司的财产,也可以先执行股东的财产,而在2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起诉合伙人以及企业时,必须先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才能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1中的"连带"是公司与合伙人的连带,而在2中,全体有限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责任,而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具体分析: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内容来自于《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股东些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法律否认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因为这时,股东与公司已经完全混同了,比如股东基于其主观上的恶意将公司财产转为自己的财产,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此时股东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在2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因为没有法人地位,因此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保证"企业债务的实现。然而合伙企业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在商事交易中也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因此,当其负担债务时,理应先以其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这从2006年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使用了"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用法就可看出。总之,两条法条立法目的的区别导致了用词的区别。以上为个人见解,如有疏漏,望指正。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入。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

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

据了解,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

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如果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保住房屋。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认为该笔贷款为坏账的可能性十有八九,也就是这笔款项被认为无法追回,贷款机构自己买账。总的来说,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可循,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剩下债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偿还。具体还需要咨询相应律师事务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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