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庆节要延发工资_厂里国庆节不发工资怎么办?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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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很多人在思考问题时总是不接地气......这也造成了很多人在看待现象、问题时找不到根源。这个问题其实就属于最典型的“不接地气的思考问题”的案例。

一、天下苦人多,很多人不是“愿意”而是不得已,没有更好的选择。

试问,谁不希望自己的工作稳定、工资高、每月按时发放?只是很多人的能力、社交圈、技术水平、人脉、资讯、资源渠道等等是有限的!

他们在一家私营工厂里工作,能够得到这样的工作机会、收入已经很幸运了。虽然工资可能无法按时发放,但是毕竟能够拿到该拿的薪酬,已经算是不错的了!

他们知道自己没有资格去谈“愿意不愿意”啊!

不愿意又能怎么样?辞职?辞职了之后呢?没有更好的工作谁给饭钱?一大家子怎么过日子?

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亲口听他们说过“不愿意”就认为他们愿意吧!他们或许嘴巴里只能说愿意,因为:没有办法呀!

二、还有些小厂里的核心骨干人员,确实愿意。

无论大厂、小厂,可能都会有一些核心骨干人员的。无论其他的普通员工的待遇、发放工资的日期是否固定,那些核心骨干的待遇还是不错的。因为很多小厂就是依靠一些骨干才能撑下去。老鬼的一位远方亲戚就是一个小锅炉厂里的焊工。他是老板眼里绝对的技术一把手。老板离开他的话,很多疑难问题很难解决。因此,他根本不用担心老板发放工资的时间以及额度。他每年在厂子里拿到的薪水要超过普通工人很多很多的!只是不能让普通员工知道而已。

因此,确实有部分人员是愿意的。

三、多数最基层的劳动者,在求职方面是处于劣势地位的!不是简单的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老鬼站在一些小厂职工的角度说句话:说实话,我也不愿意,但是有什么办法呢?我现在只能找到这个工作,不干不行啊!谁也别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不干的话家里的开销怎么办?

并非所有人依靠目前的能力、水平、资源,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工作的!特别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薪酬水平差异较大、企业规模与实力业有巨大差异。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凭借现在的实力干自己愿意干、想干的事情哦!

说的更直白一点:首先第一位的需求是生存!

很多从业者,不是衣食无忧的人,不是那些即使暂时找不到工作也能够得到父母资助的人!他们不敢轻易的放弃手头的工作,否则那将意味着收入来源的断档!

用一个说法可能更贴切:为了家庭、为了生活,即使不愿意也得愿意!

四、不客气的说:提出此问题、思考此问题的朋友,大多是没有生活压力的人

下个月孩子的学费必须要交上去!这个月天气冷了马上要买上几顿煤准备过冬!

老人又该买后面三个月的药品了;

明年春天家里的房子必须要翻新了;

去年借朋友的那两万块钱争取今年年底要还清;

......

生活的压力!这对于很多普普通通的劳动者而言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轻飘飘的说“愿意不愿意”?

说的稍微难听一点:谁也别笑话谁!等你到了某个年龄阶段,不见得能够混的多好,有多大的成就!

谁没自信过呢?可多数人还是普普通通的“众生”而已。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现状。

您是否知道:思考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对广大基层劳动者最大的不尊重?

您是否知道:思考这种问题,是对于底层的、最普通的、没有太多一技之长与能力大众的亵渎?

或许您真的是无意的,或许你真的没有那样想,但现实就是如此。因此,请深思!

思考一下吧,对我们的成长是要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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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在国庆节上班,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或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班的话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国庆节放假时间的法规规定

今年是祖国70周年华诞,全国人民迎来国庆七天“黄金周”,很多人会认为国庆法定放假时间是7天,其实不然。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以及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的规定。

因此,我国法定节假日全年共11天。具体到国庆节头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后面四天是通过补班等方式进行调休。

二、国庆节安排加班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公司国庆节安排加班在10月1日至3日三天的,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只能支付不少于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少于三倍的工资报酬。

安排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公司应安排职工休息或者支付不少于二倍的工资,这可以二者选一。

三、国庆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以及《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

因此,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365-104)/12,即21.75天。

因此,职工国庆节期间(1)头三天加班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300%;(2)后四天加班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00%;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200%。

总之,上面所述的加班内容只是给大家介绍下,还是希望国庆节七天大家放下手头的工作,远离加班,套用一句话“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大家带着家人或亲朋好友,哪怕是一个人,也要走出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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