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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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到庭传票,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的情况,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案反映出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基层审判人员对此现象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是原告依法享有处分权,可以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对该案中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仍要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到庭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依法判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只有共同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般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但是没有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特别权限。
至于怎么处理,如果不是当事人必须到场采纳处理的事情,法庭可以照常审理做出判决。如果有必须当事人到场处理的事宜,则经法院传唤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法庭可以以撤诉处理。
因此,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有一定的风险。对于被告来说,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
代理人就是代表原告出庭参加诉讼的,只不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关系,法官要亲自核实离婚是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但也不能一律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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