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吗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7:20:38 人阅读
导读:王仁根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专属管辖吗?大状曰2019-07-3117:3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法院露脸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不过,很多人有一种误解,以为这类...

王仁根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专属管辖吗?

大状曰 2019-07-31 17:3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法院露脸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不过,很多人有一种误解,以为这类纠纷,法院受理时,均按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进行专属管辖,事实真的如此吗?

的确,民诉法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权,但民诉法解释也明确了,此类专属管辖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专属管辖一般仅限于物权纠纷而非债权纠纷,比如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交房、过户手续,但如果你要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就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了,这时,有管辖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只能按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寻找你的管辖法院。

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我们普通的商品房卖卖合同纠纷,指的是政府为低收入人群专推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限套型、限房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王仁根律师)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不适用。

这个还是 合同怎么约定 怎么执行 ,如果合同约定 租金怎么递增 ,就怎么递增。

至于口头上的问题,如果你主张对方承诺递增,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这个承诺,那么没有意义。

另外,如果合同约定不能转租,但是对方转租了,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因为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或者其他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管辖。关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不动产的纠纷,港口作业的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法律法规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的规定:(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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