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三调能否变更土地性质_国土三调是拆违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3:42:33 人阅读
导读:你问的应该是全国三次国土调查的时间吧。一调是一九八几到九几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一次,二调是零七、零八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二次,三调是一八、一九年开始的,目前还未结束。国...

你问的应该是全国三次国土调查的时间吧。一调是一九八几到九几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一次,二调是零七、零八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二次,三调是一八、一九年开始的,目前还未结束。

国土三调不是拆违建,象人口普查一样,是对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调查。

 【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会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各种用途之间的改变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为之,否则,将会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有关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就意味着违反了《出让合同》的规定,此为典型的民事争议,作为《出让合同》的另一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及《出让合同》关于争议处理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对方拒绝承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改变用途审批的规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土地用途改变进行审查批准,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标准。如果对方拒绝缴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行政权力追缴,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 176号)第二节第(七)也明确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土地性质变更的主要流程是这样的,首先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后,需要对被申请的土地进行审查,还是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国土管理部门才会予以受理。

还是到地籍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首先地籍部门会进行土地面积测量,然后进行上报,上报之后如果审批通过,最后办理相关的土地变更登记。基本流程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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