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止审理裁定_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51:06 人阅读
导读: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

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中止”“终结”都是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不能乱用,特别是在你问的关于诉讼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终结”两种法定情形,没有“终止”的说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说的“终止”指的是终结或中止两种法定情形。

你的问题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况下,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关于规范这个问题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两份已经失效,还有两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六、七、八条。

一、先说能否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结果,那么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这时候就是终结了民事审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虽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只是暂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结果了,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然后处裁判。

二、再说能否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说明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属于民事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刑事虽然立案,但仍然是一个待定的事实,不能用一个待定的刑事事实去否定一个既定的民事事实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终结民事执行,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进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出来,能够证明民事判决确实错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不能直接终结或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拿着刑事判决去申请民事再审或者提执行异议,等民事再审立案或者执行异议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你好!

如果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也就是刑民交叉的案件,按照规定,应当把案件全案移送到有刑事管辖权的机关。待刑事案件处理完了之后,再处理民事案件。

这种事挺麻烦。如果你的钱被骗了,而且受骗的人数众多,那就看刑事办案机关能追脏追回来多少钱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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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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