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老公放弃老婆能反对吗_未经配偶同意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0:32:41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从法律层次来说你问题的意思已说到了:在父母之下儿女男女平等,赡养有份,财产继承有份,这毫无疑问是公平的。那么为啥你父亲和哥又要你放弃父母的老房子呢?我不...

这个问题从法律层次来说你问题的意思已说到了:在父母之下儿女男女平等,赡养有份,财产继承有份,这毫无疑问是公平的。

那么为啥你父亲和哥又要你放弃父母的老房子呢?我不知道你是农村还是城市,城市和农村房产宅基地是有区别的。

不知你父母老房能值多少钱,啥结构,便不便于管理,我只是侧重站在农村的角度发表个人看法。

我想从三方面来说。

一、你父亲和哥要你婚后放弃父母老房子的用意。

自然,你未婚父母也不会要你放弃父母老房子。

婚后要你放弃父母老房子,意思也就是你结婚后,不方便赡养父母,父母就由哥哥赡养,他们自然商量过,再提岀来和你商量。

这不得不说你父亲和你哥还是有法律意识,想征得你同意,听听你的意见,但他们按照的还是农村传统做法,即:女儿岀嫁结婚,父母的赡养也就归儿子承担,父母的房子以后也就归儿子继承使用,岀嫁女子也就是逢年过节有时间卖东西回娘家陪陪看看父母,老百年后也不参予房子的继承分配。

二、农村父母老房子。

在农村父母老房子是养老用的,一般不给儿子分家分配,既使是分给谁了也是老百年之后才交付。

过去农村人多房子窄挤,土木结构的老房子是人一辈子最值钱的养老财物了。居住生活栖息,谁都离不了。现在农村情况变化了,随移居搬迁和人口减少,农村空闲房子到处都是,值不了几个钱。

再说是你的房子,不住你还要去维护,女子结婚给你也背不走,不维护三五年就垮蹋了,不值一争。

为了腾出占用土地,国家给50元一平米补偿拆除,几间老房子也就几千块钱,土地也就归集体管理了,虽仍归你耕种使用,但人不在这无人管理宅基地也发挥不岀啥价值来,亲兄妹,女儿没必要与哥兄一争。

当然城市楼房就值钱了,征用拆迁一动几十万,这大数目我想你父亲不糊涂,处理时应以考虑过大体上公平。

三、法律和民约。

法律的主旨是公平公正,是人人都要遵守的道德底线,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有些家庭问题还靠协商解决。

法律许可一些在法律前题下,不违背法律的民约存在,如弟兄分家,儿女养老,这都可自一块商量,以民约的形式稳定下来。

法律公平公正,但具体细化到每个家庭没有绝对的公平,如在赡养父母问题上笼统的以赡养儿女均摊,财产均份继承未必完全行的通。

这有的儿女在外安家,不在父母身边难以尽孝,有的和父母一起生活赡养父母,这帐怎么去细分?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能包文拯再世也很难分清。这就只有儿女在一起相互协商承让商定解决。

本人这老一代就有凣家,大儿子早年在外县工作安家,不便赡养父母,父母就跟小儿一块生活,老了就由小儿子赡养,大儿子隔两年回来看一下,给父母卖些东西,回来弟弟把哥当客样,从不要求哥哥赡养父母,父母离世弟兄共同安葬,哥哥也从未提过要分啥财产。

弟兄感情很好,子女都还常来往,这比啥都强。

三、后话。

说了这么多,现在又言归正题。

你父亲和你哥让你放弃那父母的老房子,想必定有考虑,你要相信你父亲他定心里有数。

要是老房子对你很重要,你可向哥嫂和父母说明自己意见,一起商量,你父亲和你哥也不会强迫于你,你千万不要因父母的老房子而与哥哥兄妹相争,让父母为难而都伤了和气。




谢谢邀请回答 如果书面放弃继承权 是无权继承的

多谢邀请!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层面的范畴,因为房子是你公婆的,与你没关系。你老公和她姐姐是他们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他们怎么处理你基本无权插手。



因为你老公有份,应该和你说这件事,你们是夫妻嘛,遇事就该知会一下,听听彼此的意见,是最起码的尊重。他瞒着你还公正放弃,这种事搁谁头上都难受,他这么做的原因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你怨恨也没用,正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实在憋屈么问个究竟吧,也表达下你的不满,让他知道你是他老婆,你有一定的权利(知情权)。他们这么做伤到了你,无视了你的权利,顺便理理现在和将来各自的责任,让你老公姐姐明白她肩上也是有责任的,让婆婆知道媳妇虽不是亲生,也与老公一起承担着义务,也是这个家的一员。舒坦起来,开心每一天

谁说带刺就不美

近年来,随着社会加速老龄化,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凸显,电视调解或对簿公堂的情况比比皆是,原本和睦的家庭弄得鸡飞狗跳,不可开交!当然也温馨的一面,有些亲戚愿意放弃继承,成全自己的兄弟姐妹,但往往这种情形又会遭到配偶的无端阻拦,进而影响婚姻。那么婚内一方放弃继承权,必须要配偶同意吗?如果配偶不同意怎么办?下面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事件】

2016年3月,孙莉(化名)的母亲赵叶芬(化名)老人因病去世,留下老家的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孙莉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孙莉和哥哥孙铭两人抚养长大。

随后,孙莉考学到北京,并在北京成家立业。而哥哥孙铭一直在家乡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将母亲照顾得无微不至。考虑到多年来哥哥对母亲和家庭的无私付出,孙莉决定将母亲的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等全部留给哥哥,自己分文不要。

对于这个决定,孙莉的爱人汪强(化名)却不同意了。汪强觉得,同是岳母的儿女,孙莉也有权继承岳母的遗产,是否放弃继承应听取他的意见才作数,孙莉单独决定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侵权嫌疑。为此,夫妻二人产生了矛盾,并来咨询律师意见。


【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小编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联,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也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对本人遗产的继承权。

因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单方处分,与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关,因此配偶无权干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目前的法律并未赋予继承人的配偶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并不存在侵犯其配偶权利的情况,也就无需经过其配偶的同意。

因此,本案中孙莉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无需经过丈夫汪强同意,也不存在侵犯汪强权利的情况,完全合法且合理。

从表面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必然导致另一方无法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但是,继承是一种身份属性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财产法律关系不同。继承与婚姻对比,继承属于特殊关系,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于夫妻一方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当然,个人还认为,若是配偶一方无力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包括抚养或教育等义务,而获得继承是有可能履行家庭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客观损害了家庭权益,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1、如果一方拥有继承权,另一方没有继承权,那么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这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2、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是无效的,继承权属于一项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权利,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进行行使。

4、另外,虽然放弃继承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减少,但是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认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这也是与公民的正常认知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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