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_试用合同到底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6:57:22 人阅读
导读:就劳动合同本身列出的条款内容来说,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

就劳动合同本身列出的条款内容来说,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视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为期二个月的正式劳动合同。 每周48小时工作制,那么超出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8小时属于加班,单位应当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正式期内,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违法。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几个定义: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2、只有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性质,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属于,会以其他形式的协议或合同出现,比如实习学生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或者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这些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这样回答您。

1、试用期不能覆盖整个劳动合同期限,故从试用期开始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1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2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6个月。所以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可能与试用期相同。

2、把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分开来看,是非常错误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害。因为入职超过一个月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第二月开始支付员工两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试用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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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对企业来说,作为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过渡期,有利于企业对应聘者进行合理的考察与核验,以此判断应聘者是否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评估,确定企业和应聘者是否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不得单独约定,而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否则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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