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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一个人的犯罪证据_怎样收集诈骗证据呢?

如何收集一个人的犯罪证据_怎样收集诈骗证据呢?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6-20 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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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是需要讲证据才能定案的,诈骗罪是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是需要有证据的

凡事都是需要讲证据才能定案的,诈骗罪是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是需要有证据的,那么,诈骗罪一般如何取证?首先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包括嫌疑人特征、被骗人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具体的细节都可以写入报案材料内,为之后的破案打基础。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这是一个申请与受理的过程。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1、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2、制作嫌疑人犯罪笔录3、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4、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如果收集到有利的信息,自然会对嫌疑人做一些调查。侦查项目包括:1、有无同犯2、诈骗手段3、诈骗数额4、赃款去向5、安排辨认6、作案工具7、冻结财产8、银行账户9、拘留逮捕10、继续侦查。

以现在公安的技侦水平来说查到个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说“请相关部门来查”那么我可以告诉你,这真不是说请就能请来的,因为这种侦查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在审批程序上相当的严格,不可能随便给你查的,除非他辱骂别人的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很大,触犯了刑法,立案后才有可能进行查找。

我猜你是受到了领导的不公平对待,所以想要收集领导违法证据,这个事,我们先分析一下,然后我再给出我的建议。

想要收集违法证据,这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这个领导只是单纯的得罪了你,德行方面没有大的问题,没有太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另外一个情况是这个领导违规违纪比较严重,属于早晚被收拾那种。

如果你的领导属于第一种情况,不建议你收集他的违法证据,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采取的工作方式也不同,再加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每个人都难免犯错误,在收集你的领导证据之前,建议你好好考虑一下他到底是哪种情况,如果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就要好好配合你的领导,理解他、支持他,因为你早晚也有走上领导岗位的一天,一旦破坏了规则,对个人、单位的影响都是不好的。

当然,如果你的领导属于第二种情况,罪大恶极的话,我的建议是你也不要伸头,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你可以先暗中收集证据,不要太过明显,悄悄地进行,因为现在你只是从你的角度看到他罪大恶极,但是很多事情他可以做的肆无忌惮,自然有他的原因,也可能是在这个位置不得不做的事,也可能还有别的原因,使得他敢这么肆无忌惮。

至于说你想要采取的收集证据的方式,所有刻意的都不要采取,尽量少的留下痕迹。当然,只是个人建议,最后怎么做,由你自己决定。


首先,我希望每个家庭都恩恩爱爱地过一辈子,其次,如果一定要来个家暴玩玩的话,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证据,……,你打我一下,我踢你一脚,你拍我一砖头,我砍你一菜刀,……,如果有一方太强,弱的一方不要硬拼,要趁对方不注意或睡觉时,用铁锤朝头砸,下手要稳准狠,千万不要给对方有一丝喘气的机会……。




依我之见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各办案机关依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非系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虽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证据确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仍然能给其定罪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阶段的称谓,即案件仍未结案丶证据仍然在收集丶甄别丶存疑的阶段。由于证据不确实丶充分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给行为定罪,所以,才将渉案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称为"被告人丶罪犯"。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义。

二,而在办案实务中,如果真如提问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没有充足证据",又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A,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穷尽了各种侦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确实丶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会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为而撤销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该案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虽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无充足的其他证据",但是一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证据",同时,检察官依法还有“自行补充侦查权"。经过上述的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证据确实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的,仍应当给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检察院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己经转变为"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一般情形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己经解决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确实充分的"其他证据"的问题,只要经过庭审过程的法庭调查丶讯问丶示证丶质证丶法庭采信一一给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处罚是大概率的结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敢做,就要敢为。只要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公检法办案机关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法网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违法犯了罪的人是难逃法网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一、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书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贿人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等。

  (二)利用职务之变的证据要求

  1、受贿人所在职务的权利范围。包括受贿人在单位内主管或分管什么事项,在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委托的范围,职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等;还应收集其织物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等,还应收集其织物活动的合法性的证据。

  2、收集证明受贿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贿行为的背景。既要重视对纵向联系方面的证据收集,又不能忽视横向联系方面的证据收集;不能只看到这一职务本身的权限极其所属下级的影响,而忽视在有些案件中的横向制约也可能使受贿行为也职务具有内在的联系。

  (三)受贿行为的证据要求。贿赂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支付与取得是整个过程最重要的环节。

  一是收集贿赂手段的证据,对于收受贿赂的要以谋取利益为条件。索取的,受贿人具有主动性,要重点收集双方供证,证人证言,有关书证,注意收集每一个细节。只有对整个过程的行为诡计对话,甚至身体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细微收集,才能正确判断。满足与粗线条的讯问,询问是达不到要求的。有时贿赂手段以“回扣”,“奖金”等方式出现,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国家允许,或行业允许,主要是通过讯问被告或收集有关证人证言来达到要求。

  二是收集时间,地点,环境等细节方面的证据。包括交接场所的具体描述,当时气氛的具体描述,只有供证一致,才可以认定。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性方面证据的收集;

  (四) 赂物的证据收集。贿赂犯罪必须贿赂物的存在或许诺为前提,贿赂物是重要上物证,在收集时,一要收集有关贿赂物来源方面的证据。注意利用帐目,发票,凭证,白条等书证为佐证;还要注意对被告人掩盖事实的虚假书证的鉴定;对于金钱行贿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或者是借来的,注意时间的吻合;对行贿物品要查明何时所购,从何而购,发票号证明等;对于以不记名存折,记名存折行贿的,要查名支取情况,查明原始单据并进行鉴定。二是要手机贿赂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对金钱面值,数字及物品外形,规格,颜色等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能的考察,确定系贿赂物。三要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如挥霍金钱的去向,物品损坏情况,贿赂财物转移情况,因贿赂造成的损失等。

  二、突破受贿案件证据收集难点的几点策略

  受贿案件收集的难点,一是言词证据“一对一”;二是在于书证及言词证据难以堵死。对此,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 对行贿方不可过早从轻处理。有不少案件是对行贿方免责后,受贿方活动行贿方翻供。笔者认为,受贿罪犯证据收集既然一般以行贿方为突破口,那么,对行贿方的处理不宜先与受贿方,使其心中存在压力。同时,我们必须克服对收回方从严,对行贿方从宽的错误认识,行贿从宽必须以主动坦白罪行,不翻供为前提。

  2、 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掌握火候。当前,把逮捕,拘留当成突破口供的措施并不可取。与的单位,被告人交待后马上放人,既失去了严肃性,也给以后的调查造成困难,还易使其翻供,串供,串证。因此,逮捕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3、 注意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受贿案件存在翻供多,翻证多的特点,必须在证据保全上下功夫。一要对重要情节,系统口供进行录音录象,使被告人找不到翻供的借口;二要对重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象,必要时,还要对在案的重要证人采取保护措施。这样,一方面,能杜绝“说客”串证,另一方面,能防止威逼证人改变证言。

  4、 注意收集外围材料。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对口供,证言的收集,而忽视了被告人亲属,好友的材料收集。一方面,这些人可能提供一些有用的东西。另一方面,这些人往往是被告人的“挡箭牌”和退路所在,取到这些人的材料,可以堵其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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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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