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_审计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0:32:42 人阅读
导读: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方式表现在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监督方式表现在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实施监督机智非常重要.一个宪法要从应然状态成为实然状态,真正按照宪法指定者的意图实现宪政,一个完备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宪法监督机制各国不同.一般采用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特定机关以特定程序审查各项立法与行为是否合宪,这是美国首创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机构就是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体系的法院,专门负责宪法实施监督,解释等事项.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目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负责.是很不完善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人大是我国根本政体,最高权利机关,是行使人民的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必须采取这种仪行合一的机制,而不能采用三权分立体制,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你好,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说到底,监督美国宪法的实施的机关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共同完成的,它们相互制约,共同保证宪法的实施。

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在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8条,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则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违宪审查的法律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我国依据宪法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审计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独立性, 主要指审计并不参与被审计人和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经济活动,同他们不应存在经济利害关系,这是审计独立的实质所在。而独立的主要表现,则是在职权的行使上,即审计人接受委派者,或委托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时,他人不得干涉。



(1)审计是监督并不直接参加管理。

管理上看,它包括决策,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五个环节,监督这个环节是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法规,制度,以及经济理论和方针为依据,监督决策,组织,指挥和调节四个环节的进行。

所以虽然是管理体系的一个环节,但并不直接参加所审的具体管理活动。审计正是超脱了具体的管理,同被审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没有利害关系,从而能独立地进行严格的监督。


(2)审计是经济监督,不是行政监督或法律监督。

审计的监督对象是被审查单位的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是在履行经管生产资料的经济责任下发生的,所以具有经济监督的性质。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的管理活动。行政管理即使包括经济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监督,但这些监督是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如:我国当前在政府各级设立监察机关就是这样它并不如审计那样接收生产资料所有着的授托或委托,以第三者身份,对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行监督行政机关间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即使包括经济工作的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有管理权和处罚权,审计则除了根据国家法令有一定的审计处理权外,并不具有此项管理权和处罚权,所以审计监督同行政监督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有法院和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但审计的依据除国家法律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客观的经济规律,计划,决策和规章制度等,所以依法监督,不等于法律监督。


(3)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

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他同社会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等部门的经济监督构成我国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监督体系。在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内部,则又同计划,业务,统计,财务,会计等监督,密切结合,形成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监督体系。

从上可以知道,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审计监督同其它经济监督相比又有以下特征:

A、审计监督是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方面是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第二方面是被审计人(即审计的部 门或单位),第三方面是审计人(即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机构或民间审计组织), 审计人并不参加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同被审计人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在监督上公正,具有独立性其它经济监督则是两方面的关系,监督者参加被监督者的经济活动,同被监督可以比较客观, 者有经济利害关系,所以这样的监督没有独立性。例如:税务监督,税务部门是监督者,纳税单位是被监督者,税务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税务法规,对纳税单位征收税款,并进行纳税检查监督。

审计涉及税收问题时,审计人则系由于授权或委托,代表受权人或委托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税法 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纳税的审查,但审计人并不参加征税纳税活动,而将审查意见,向审计 受权人或委托人报告。

B、监督内容上的广泛性。

审计监督的内容,取决于审计授权人或审计委托人的目的。其它经济监督者由监督者自己决定,而且限于监督者业务范围。以税务监督为例,监督内容限于同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则在审计目的范围内,凡同审计目的有关的经济活动,都是审计内容,并不局限于某种业务范围。所以审计监督的内容,比其它经济监督的内容更为广泛。

C、审计地位上的权威。

审计监督的权威性首先是代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而被审查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接收这种监督,如有违抗阻扰,被审查单位就没有履行对生产资料所有承担经济责任。其次,审计监督以外的其他经济监督,自身不能监督,也不能相互监督,国家从宏观管理要求出发,为了防止失控,有利于宏观条节,这就要审计来进行监督。所以审计监督 也是对其他经济监督实施的监督,审计对整个经济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监督是一种有权威的经济监督。因而审计监督对其的经济的监督,处于更高层次,并具有对他们再监督的性质。审计的权威性,由上述审计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所决定,并为审计独立性带来的客观公正性和审计内?容广泛性的保证。我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 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就体现了审计监督在国家,地区经济监督体系和部门,单位经济监督体系中特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审计不等于查帐,审计对象中包括会计资料,但不限于会计资料。审计不限于对会计帐簿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查错揭弊,而其还评审经济业务及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评价经营管理业绩,审查经济效益。审计以外的会计监督及其它经济监督,也要进行查帐,所以更不能把审计和查帐等同起来。

审计不等于审查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审计对象中当然包括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从事这项工作 提供这项资料的会计人员,但还包括会计资料反映的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的各种人员以及会计资料以外各种资料反映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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