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个人无财产_怎么去确认老赖有无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7:50:14 人阅读
导读: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依据法律的规定,要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局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依据法律的规定,要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局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是申请人的坏消息,正常执行案件,在执行时,执行法官需要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以及司法拘留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纳入到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名单中,即便这样,依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就只能按照程序终本执行。

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与法院执行局协商,以法院的名义发布悬赏公告,即找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提供了有效财产线索被法院依法查扣的,给予提供线索的信息人10%或者更高的悬赏费用。

前段时间看到济南某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涉及金额2000多万,悬赏10%,如果能够发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分分钟进账200万的悬赏,对于一些知道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也会蠢蠢欲动。

当然,还可以委托律师想办法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了,及时提起撤销诉讼,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看了几个回答说法都是错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用途,各个用途之间未经批准不能转变。也就是说,原来时种水稻的耕地未经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用于建设房屋或工业用地等用凸起。

农村土地可以用于建设用地只有三种情形,宅基地,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公共事业。

题主的描述应该是指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给村民具有身份性质的福利,以户为单位,属于户里人员共有,因此宅基地不存在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问题,只能是本户村民共有,户主去世换个户主就可,除非户里绝户了,不然宅基地都属于该户口人员共有,不需要继承。但城市的子女已经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继承宅基地,并申请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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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确认老赖有无财产?

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

法院方面。

既然是老赖,也就是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了。法院现在可以很方便地查询老赖本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零钱等方面的财产情况。不过,既然是老赖,这些账户基本上是空空如也,没什么收获。

个人方面。

法院反馈老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作为申请人也不能就这么算了,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查询。

例如,老赖在某处打工。查到以后,要求法院到他打工的单位去调查。他既然在那里打工,怎么会没有收入?

类似的还有,老赖在某处有债权。可以追加债权人为被执行人。

老赖配偶、子女名下有无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财产。例如老赖名下一无所有,但是其十五岁的儿子名下有十几万存款,显然这笔存款是有疑点的。

另外,当事人要注意,老赖有无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老赖名下的账户本来有几十万存款,强制执行立案后存款转走了。这属于典型的拘执行为,应当查明原因,必要时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

以上回答供参考。

需要自己证明个人流水账单等 《公司法》第三节进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若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可能给股东带来损害,比如说股东不得不用自己的家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严重的会使股东倾家荡产。《公司法》虽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了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为了建立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鼓励投资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更应研究如何将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区分。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容易导致公司股东个人刑事法律风险与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则为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公司法》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股东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为1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规定。

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司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例如股东私人与家庭消费时动用公司资金;反过来,当公司在购买货物、偿还债务时使用股东个人资金,但不管怎么样,股东与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间的借款手续。

——为了公司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有意减少公司利润。公司资产常常由股东个人无偿使用;或者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随意支取公司资金个人使用。

——公司通过银行或者社会渠道融资,但公司仅使用部分资金,其他部分资金则由股东个人使用,或者被股东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东同时成立多个公司企业,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在一起办公,资产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将盈利企业利润分摊到其他企业,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目的。

三、关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生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股东个人,要求股东个人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到底是原告承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呢,还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呢?

其实,《公司法》已经明确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1人独资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股东承担。那对于股东2-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很明显,《公司法》第64条规定同样适用2-50人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的举证责任承担。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不可能比股东个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因此由股东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四、如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性(即不存在财产混同)

——通过公司制定的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证明。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财务管理制度,如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货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制度基础。

——通过公司日常经营交易中的各项票证来证明。票证是反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往来行为的凭证,能够很好的证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独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发生混同,会从各种票据、凭证中反映出来。

——通过公司日常税务资料完整性来证明。公司的税务资料包含了公司报税完税情况,如果公司的各项纳税情况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状态,说明公司的资产状况比较真实,不存在混同或转移行为。

——通过公司日常交易业务来证明。如果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那么必然会通过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据等表现出来。如果能证明公司业务生产量基本与这些单据记载相符合,那么可以说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发生混同现象。

——通过公司聘请专业会计审计来证明。聘请一家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编制出审计报告,既是对公司平时财务管理活动是否合规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自证清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审法官处要)等资料即可立案。

至于是否要提供对方财产证明,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对于执行有利的对方财产线索,当事人应当提供给法院。

根据目前的司法制度,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依照自身职权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资料等财产线索。

特殊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上述线索不够或数额不足,则当事人提供对方的特殊财产线索,可以加快执行进度,有利于及时执结案件。

所谓特殊的财产线索,常见的有这样一些:

被执行人的债权,存放在某地的可以变现的原料、产成品等。

被执行人的房产设备等出租的线索。

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

等等。

至于对方银行卡里有没有钱,这很简单,执行局在执行指挥中心的电脑上即可查到,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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