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依题主所述,个人回答是 物业公司不应与个人签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物业服务费应缴纳(特殊情况外)。
因为:
1、前期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大业主"与物业公司,依法依规(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待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大业主"的房屋售出,产权发生转移给购买人后,按照法规规定其他也一并转移给购买人,其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按照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如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小区业主也应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4、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用业主个人与其签订。此时、不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到期或物业公司是否走留,都以业主大会选出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5、小区的公共区域是一个整体,由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正常运作,个别业主只能代表个别,因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能分割,也就谈不上要与个人签订合同了。如有个人签字的,请留意一下应该是"管理规约”或装修“承诺书"什么的,那应是个人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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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如果你们有业委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约的话,那就合法了。但现在很多业委会都与物业公司狼狈为奸,注意辨别。
而且,也建议你们查看一下这家物业公司有没有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物业资质证书(这个很重要),收费许可证(物价局颁发)……
我说我个人的看法:如果业委会与物业签定合同前没有招集业主开会,一但出了问题,业主可以投诉业委会违规,你们信吗?业主有权撒了业委会,重新选业委会,所谓的合同无效。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下与物业签订合同且未公示内容,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违反国法,所签订的合同非法无效。
在实践中,确有这样的业委会,为了一己私利,将关系户的物业私下按排进駐小区,造成的物业纠纷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业主的利益,对小区的安定团结破坏性很大。业主应当行使业主的权力,监督和规范业委会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共同打造和谐幸福小区。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私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业主可以请求上述部门,撤销业委会非法决定并通造全体业主。
其实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是不健全,而是没有去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曾强调,全面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是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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