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_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不一样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49:16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pled...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pledging),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按揭是抵押的一种。

对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自登记时设立。但是,两部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却存在些许不同。担保法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中则规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率。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

  1、抵押权的效力期间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私自协商,也不允许抵押权登记机关设定抵押权期间。

  2、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向法院实现抵押权。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个问题表述的不太准确,准确的说抵押合同本身是签订就生效的,不需要登记,或者说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抵押合同登记,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他项权登记,这里的他项权就是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生效了,必须去房管局进行登记,抵押权才会生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这一规定也正是建立了物权和债权分离制度,抵押合同本身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房产抵押必须在签订合同后进行登记的原因。

对于抵押合同的签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的金额,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最好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不要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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