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_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22:39 人阅读
导读:你好,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你好,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我的物权法老师是浙大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的教科书的理论也是这样的 民法中善意取得是怎样规定的?占有改定并没有使他人财产损失,占有改定怎么可能是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只有发生无权处分时,才有出现善意取得的可能.2.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简易交付中,买受人已经占有动产,其所有权可被人们从外部识别。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指示交付,虽然受让人尚未占有动产,但出让人已经脱离占有,对直接占有人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占有改定与上述两种情况皆不相同,占有改定情形下所有权的移转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的。无论约定采取何种形式,口头或者书面,都不具有可被人们察知的外观,人与物的事实控制和支配关系并未发生改变。而根据物权公示性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物权公示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为交付(占有转移)。而以占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权移转,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状态,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举例说明,出让人甲将其自行车出售于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而后甲又将自行车出售于丙,并作相同约定由甲继续使用该自行车,那么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呢?有的意见认为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认为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交付”仅限于现实交付,并且该例中的乙和丙对于甲都寄予同样的信赖,不应厚此薄彼。但我们认为该例中的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理由有三:首先,本法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并不排除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适用;其次,如果承认乙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从甲处取得所有权,那么自无排除丙以同样方式取得所有权的理由;最后,对于乙因信赖出让人甲而承担的风险,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完全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如果要避免风险,乙完全可以要求现实交付。而丙对甲的信赖是不同的,丙信赖的是甲占有动产的外观,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护的正是第三人对于所有权外观的信赖,因此,只要丙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当然可以主张对自行车的所有权。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法律上的解释太多了,首先要解释占有改定的概念与占有的概念,还要解释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懒人,我还是不解释了,记得啊,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改定是物权法上的一种观念交付,它转移了所有权,但占有不发生改变。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主观善意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和现实交付。

所以占有改定并没有现实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所有权。

从这个定义就可以看出,本身善意取得这个制度中就要求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只是无权处分而已。所以出质人必须合法占有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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