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_社会救济途径有哪几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33:08 人阅读
导读:社会救助途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

社会救助途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行政裁决是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际承担责任的制度。

政治救济又叫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途径有两种:1.行政机关救济 2.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属于行政救济途径: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法律救济和仲裁救济都具有终局性。

法律救济是二审终审,二审判下达后立即生效;仲裁救济是仲裁裁定下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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