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_谈一谈政府采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9:32:45 人阅读
导读:政府采购的范围: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

政府采购的范围: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还有就是看你单位的性质,要是全额财政拨款的话,要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批;要是自有资金的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政府采购这个话题太大,你的提问显然没有针对性。我还是就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说说自己的看法,也就是到底哪些项目才应该纳入政府采购?

现在很多单位出于谨慎,怕违规,无论什么采购事项都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其结果是工作效率低下,质量还不一定高,具体的政府采购操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不透彻,自己也感到很苦闷,工作很忙,却得不到认可。

哪些项目应该纳入政府采购,可以掌握两条原则:

一是看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各省区人民政府应该定期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应该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

你可以对照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就可以了。

二是看采购限额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也需要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

这个限额标准一般跟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发布。例如,湖北省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也就是说,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如果采购预算达到100万以上的,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都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由本单位按内部规定办理就可以。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因直接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前确定限额标准。

  有关级次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2、限额标准的制定应授权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确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使用的方法不同。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则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相同采购项目金额差别很大,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人,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3、科学确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从扩大本法适用范围的角度看,限额标准定得越低,本法的适用范围就越宽。但从目前我国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看,限额标准宜定高一些,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限额标准,扩大本法适用范围。否则,一开始就将限额标准定得很低,摊子铺得很大,很可能既做不了,也做不好,

这个问题,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流程不规范,会产生一定的采购风险、财务风险,也是单位内部监督的重点。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呢?谈点想法,供参考。

一、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由谁来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事项,只有在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时,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应按单位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来执行,由单位自己来确定具体采购程序与要求。

二、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制订单位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要求非常严格,单位内部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执行。重点是结合单位实际,既要体现程序性、规范性,也要兼顾效率性,没有必要太复杂,造成效率太低。实现公开、公平、规范的目的就可以了。

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是今后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要通过单位内部制文程序,严格、规范制订并发文执行,要对所有部门、人员有约束力。

二、建立“管采分离”的内部采购的体制与机制

为了规范采购、规避风险,单位采购部门切莫将采购活动与管理行为合二为一,这既是规范化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要明确采购管理体制与机制,采购活动必须在单位党委(或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财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采购部门履行组织执行职责,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同时要成立单位内部的评审委员会,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采购活动的评审职责,采购部门人员不能参予评审活动。这种管理体制是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体现了“管采”分离的管理要求。

三、明确内部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具体采购方式一般可以参照询价、竞争性磋商、议价三种方式进行,对货物类采取询价方式,对服务类以及较难明确采购需求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紧急的项目,可以直接采取议价方式。

前二种方式,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略微简化执行。议价的方式,可以直接由具体需求部门及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与供应商议价就可以了。采购结果应由评审委员会、采购需求部门确认,采购部门进行审核,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要求报党委(党组)审批,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加强采购需求及履约验收工作

内部采购工作主要由单位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因此采购部门一定要重视采购需求的审核,采购需求要完整、明确、合规,这关系到是否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确保供应商按采购需求及合同规定的各类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进行履约。

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是检验内部采购工作成效的关键,如果落实不到位,采购产品不符合要求,责任将落到采购部门身上。

五、借用第三方力量

对一些较大规模的、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建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虽然这些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从严要求,按《政府采购法》去执行采购,只会利大于弊。

(此文为我的头条文章,欢迎关注交流! )

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国务院管辖中央预算:最低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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