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合同里_什么是仓储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2:28:45 人阅读
导读: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

仓储合同不全是双务合同

1、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

2、有偿保管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合同:各方当事人依法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具体约定或者法定安排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实际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例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等等,并且还可能因此而拒绝其他潜在的存货人的要约。若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合同在存货人实际交付货物前并未成立,这就意味着存货人此时可任意改变其先前的许诺,只要他不实际交付货物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这对保管人尤为不利,其受损失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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