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_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9:52:16 人阅读
导读:从物权内容来看及从物权效力来看,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

从物权内容来看及从物权效力来看,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介入。因而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同时,物权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产生的利益。

而债权,只是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将债务之给付归属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另外,债务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实现利益也只能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所以物权要优于债权。

扩展资料:

物权法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关乎第三人之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排斥法律的适用。这也就是说物权法规范大都为强制性规范。

因此就整体而言,物权法是强行法。而债法以合同法为主,合同之债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的因而债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为任意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性效力优于约定性效力,物权当然优于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构成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和债权法虽都属于财产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其原因可归为: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

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还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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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您说的怎样理解物权优先于债权?我们就从概念上开始了解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什么是物权优先呢?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废话不说,直接拿实际案例呈现给大家。

上面的案例是一个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根据案例来理解这种关系,是不是更加简单了呢?

这就是我今天给您分享的如何理解物权优先与债权?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也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

注:

文中的案例来自于兴业县人民法院网,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请联系删除。

因为物权是绝对权是法定权利,在实现权利时优先于债权。比如抵押权,它是物权的一种。甲公司用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标的物向银行贷款,如到期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银行就可以以该厂房的拍卖金来偿还债务,如果甲公司还有其它债务的话,银行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如果还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就按照抵押权的登记先后顺序来取得债权的实现。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比如说房子的所有权,你的房子是到房产局登记的,具有公信力,你房子的所有权对抗所有人。而债权,合同,权利义务只针对你们两个人,借钱还钱也是你们两个人的事,别人又不知道……就以房屋转让为例,你是房子的所有人,享有物权,而甲采用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将你的房子卖给了乙,乙付款给甲。那么甲乙间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这份合同只约束他们两个人。因为你的房子登记了,公示公信,乙不去查是他的问题,你的所有权(物权的一种)对抗所有人,而甲乙的合同(债权)只约束他们两人,不具有公示公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违约,乙只能找甲要钱,不能找你要钱……因为他们的合同对你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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