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_劳动关系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45:39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否则劳动者就有权从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然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双重法律存在。(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然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双重法律存在。(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提供劳动力布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面存在,而不是劳动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务关系的本质特征。2、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者要成为所在单位的成员,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当事人双方是无组织从属性。3、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个人认为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劳动关系的特点来认定,这可称作为核心标志。如果一种法律关系完全符合上述三个特点,即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二个方面,就是从劳动关系外在体现来认定,可称为形式标志。下列凭证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报名表”等能证明身份的证据;C考勤记录;D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认定劳动关系的顺序或是优先性,即在首先适用核心标志,再适用形式标志,二者冲突时,优先考虑核心标志。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只是可以认定劳动的形式标志之一,它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志,究其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仅仅只是以某一个单位的名称缴纳社会保险,而与该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结合案情以及其他形式标准,综合情况作出认定,而不简单的认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就采信劳动者说法,不公平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在于提起诉讼一方,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有当一方当事人举证了,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但这不是举证责任而是质证。我们在实际案例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二种处理方式:一是提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词,因为作为劳动者完成了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如果否认,则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是劳动者可以在申诉书中陈述事实经过,即何时入职?做何种工作?何时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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