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享有继承权吗_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能分到遗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2:15:37 人阅读
导读:头条有我王律师,法律问题将不是问题!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举一个自己接到的一个案子。有一个90岁的老人,今年年初刚刚过世,老人有4个...

头条有我王律师,法律问题将不是问题!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举一个自己接到的一个案子。

有一个90岁的老人,今年年初刚刚过世,老人有4个儿女,除了大儿子在家务农之外其他姐弟3人都在外地打工,常年不回家,自然对母亲的照顾也很少,即便过年回家,姐弟3人也从没给过老人生活费。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宅基地房和少量存款。处理完老人的后世,4个子女就提出要分老人遗产。这下大儿子就有点不高兴,觉得老人在世时他们都不赡养,甚至连看望都很少,现在却要分遗产。

于是,老人的大儿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姐弟告上了法庭。

其实,针对类似案件其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能够取得遗产,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遗嘱,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但是本案中,很显然老人由于年岁大了,而且大儿子又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想到要立遗嘱。

所以没有遗嘱,其他3个子女即使没有赡养老人,也依法享有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

但是《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对于老人的四个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但大儿子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兄妹三人由于常年不回家且未给付过赡养费,对于老人的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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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子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但实际上很多女的根本没有。我认为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与世俗的观念有关;二是女子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分析如下:

一、法律规定男与女有同等继承权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据此,男与女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法律赋予女子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据此,男与女处于同一顺位,均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女子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女子的继承权任何国家机关均应予以保护,特别是人民法院。

二、与世俗观念有关

在某些地区,很多女子的继承权没有得到保护,这与当地世俗的观念有关。在他们的观念里,女儿长大后是要嫁人的,是外姓人。继承血脉的是儿子。父母老了要靠儿子养,财产就得给儿子。即所谓的“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种观念是落后的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三、女子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女子的继承权没有得到保护,也与女子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关。有的女子认为,父母的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兄弟,自己不好意思去争,也不能争。否则就伤了一家人的和气,让外人笑话。

女子既然不争,法律也不会主动去干涉。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这正应验了此时女子的继承权。法律规定了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女子此时却睡在自己的权利上不去主张,法律是不会主动去保护这样的权利人的。

这类纠纷在法律上叫做法定继承权纠纷。法院对民事案件采取“被动中立原则”。司法的被动性原则是指法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主动介入案件,遵循“民不告官不究”或“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的中立性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以中立的地位,居中解决诉纠纷。法律不允许法院主动去审理案件。

四、女子应采取的正确做法

(一)协商。即自行协商解决。父母去世后,女子可主动与兄弟进行协商,从而使维护自己的继承权。这种方法快捷、简便,不伤和气,是一种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向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由调解人员在一家人之间进行调解、沟通。从而解决纠纷。这也是一种不错的解决女子继承权问题的方式。

(三)诉讼。所谓诉讼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即发生纠纷后,女子主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不少的女子都采取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相信法院一定会依法维护女子的合法继承权。

您好!

这个问题比较大。谈谈个人的观点:

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两回事儿,一个是法律范畴,一个是道德范畴。二者的交汇点,是最终赡养多少、对继承份额的多少产生影响

人们似乎都认同“ 赡养多的应该多继承”的共识,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或者说主观成分更大,现实中的操作性不强。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赡养”的多少如何界定?一个是赡养多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个“适当”的程度怎么判定?

结合题主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说说个人的看法:

男女平等

首先的基本态度是:继承权不能因儿女的性别有所差异

“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在还在某些老年人心目中存在,因为性别上的差异,所造成的继承份额的多少,个人认为不可取。

如何看待老人的财产?

很多家庭,因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不同,导致孩子们对财产分配上产生了意见。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性”的心理问题。这里我们探讨两个问题:

1.老人自己打拼得到的财产,对于子女来讲算什么

个人的观点是:老人通过自己努力获得的财产,跟子女没有一点关系

子女得到老人的财产,完全是属于“白得”。没有理由规定老人的财产必须要给到子女,从继承法的角度,也只是确定了一下老人遗产的归属人而已。

既然是“白得”,从人性角度,人就开始有这种心理:再看问题的角度,就已经不是白白得到这件事儿,而是把注意力开始集中在能白得多少了,所以,就产生纠纷、产生争议、产生不公平感。

2.如何看待老人的“不公平”态度

很多家庭老年人确实有“偏心”,对待子女不公,这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个人的观点是:子女做到自己问心无愧,就够了

这里绝对不能脱离实际武断的说“你不孝顺老人就不对!你就得孝顺老人!你不这么做就是愧对……”。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点,别把态度强加给别人。

老人心理有秤,子女也一样。无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如何,对老人付出的选择权在子女个人:只要做到自己问心无愧,不要因为没做什么、或者多了什么,到时候后悔,到时候愧疚。

说的更直白点:愿意多做就多做,不愿意做就别做,只要自己不后悔就行。

当然,我还是希望子女们能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在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一直倡导的是“家”文化,我认为是对的,有它存在的必然道理。

付出与回报的公平性

回到题主的核心问题:“有些儿女以平等享有继承权为由,不满父母健在时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并以此推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个人的观点是:

(1)子女的付出(赡养义务)与回报(得到继承权、多分得财产)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

(2)老人自己的选择,是好是坏,结果只能自己承担,怨不得别人

  • 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是美德,但是建议保留好证据证明。只有做到”不让雷锋吃亏“,才是对孝敬最大的尊重!如果因为赡养问题导致家庭纠纷,还是会更加倾向于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这些证据就变得非常重要。

  • 对于老人来讲,如果自己的选择错误,错不在别人,只能由自己承担。举个极端例子:儿子不孝顺,把房子全给儿子;对女儿看不上眼,却要女儿来伺候。换位思考一下,结论不言而喻。

最后再说说继承权的问题

仅就题主中提到的点说明一下:

父母健在,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继承仅仅发生在老人过世之后,相应的,过世之后遗留下来财产,才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权。

小结

这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大的问题。简单总结一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和探讨:

  • 作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决定权在于老人。当然,结果的好坏,自己来承担。

  • 对于儿女,赡养父母是义务,更是美德。一旦自己做出了选择,心安理得即可。

  • 不存在绝对公平,不强调不计回报的付出,更不赞成不付出就想得到回报的态度。

这个当然是不一定了。首先父母去世之后一定要留有财产才能够有遗产分割。另外要看父母生前有没有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有,只有遗嘱上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其他人则无法继承。如果没有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时候子女才有可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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