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我们也理解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因为婚姻对一个人来说相当重要,而若一方患精神病,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在治愈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请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
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人与人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兼顾道义和法律,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必要因素。
愿大家安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照我的婚姻观念,一对夫妻很恩爱,一方不幸患上了精神病,另一方应该不离不弃,彼此在一起互相温暖,互相帮助,共同克服困难,走完余生。
可是,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
判决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有补充说明。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治疗没有效果。
以上两种情况,都视为感情破裂。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今天我们只准确回答问题。其实大家的心里很不是滋味,有时候法律和情理是很不一致的。
法律有这样的规定,肯定有很充分的理由,希望得到世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