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写遗嘱必须要满足下面这5点要求如果不满足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立遗嘱人须具有设立遗嘱能力
这里的具有设立遗嘱的能力是指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部分无效。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财产进行处置,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区分,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像留有遗嘱将财产给“小三”继承的,这部分遗嘱内容将视为无效。
其次你是自己想书写遗嘱那就属于自书遗嘱还需要注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遗嘱人应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案例中自书遗嘱注明的日期是1914年,属于重大的瑕疵,未满足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实践以下表述的自书遗嘱在产生争议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写有 “我走了以后”、“我离开以后”的自书遗嘱,不能指向是 “去世后”的;如仅将房屋的使用权遗赠给指定的继承人,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所以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如果自书遗嘱的内容模糊,且出现歧义,该自书遗嘱可能无效。
在今天的社会里,层出不穷的纠纷将“遗嘱”捧红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遗产纠纷,房产纠纷,财产纠纷就会陷入死循环甚至无解的境地。因为有了“遗嘱”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对潜在问题的前置防范,因为有了“遗嘱”许多纠纷得以通过法律规定来解决,因为有了“遗嘱”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得“有棱有角”。
说到自己对“遗嘱”的看法和需要,我认为“遗嘱”更形象表现了“亲兄弟,明算账”的做法。随着经济高度发展,财富物质宽裕,人们的自我的权利意识,财产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因此今天的人们越来越需要“遗嘱”,以此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他人的权益。
关于我自己什么时候订立“遗嘱”最恰当,其实我自己都不清楚,但我清楚我自己订立“遗嘱”的内容。我希望在我生命最后一刻把自己有用的器官捐献给需要的病人,我希望把自己的遗体捐献给医学院。
我怎么做不是因为我不孝,而是因为除了我的身体属于我自己以外,其他都是身外之物。但“身外之物”的东西我要平衡各种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如果“遗嘱”订立不及时,不合法,不如愿就会给后来人带来无穷无尽“你死我活斗争”。
所以,如果让我说什么时候订立“遗嘱”最恰当,我的做法是每年甚至可以每半年订立一次“遗嘱”。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符合现实实际情况。
因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个人在订立遗嘱时还是非常有必要查询《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法律律师,以避免造成遗嘱无效法律后果。
无效,这个可以确定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是自书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的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都是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对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所立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三项也缺一不可。
在所立遗嘱上,立遗嘱人没有签名,或者没有注明年月日,这些都属于书写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达成的形式要件,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老公背叛你,人生并没有背叛你。
离开这个人渣,会有一个优秀的人在前面等着你。你不能将自己的人生为这种人渣殉葬。别人只会瞧不起你。
遗书只要是在被继承人意志清醒的时候所订立的就是有效的。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就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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