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规定_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31:49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里规定的,可从1年到20年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里规定的,可从1年到20年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诉讼时效为3年。

那么,对于在跨越017年10月1日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也即新旧法的琏接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比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约定是2016年9月30日还,但甲方到期后未还。乙要起诉甲,那么,按旧法,诉讼时效为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即乙最迟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则,就是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新法实施后,乙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

如果甲方欠乙方10万元,约定是2015年9月30日还,但甲方到期后未还。乙要起诉甲,那么,按旧法,诉讼时效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即乙最迟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起的,否则,就是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新法实施,但也不是延长至三年。

1、先说说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实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的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行使就不会受到保护(这里与下文谈到的除斥期间不同,相对人可以对权利提起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2、再谈谈诉讼时效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这项权利并不会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但是除斥期间不同(主要适用形成权),一项权利如果经过除斥期间就会消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借贷人)主动还款,债权人(贷与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债务人还款是因为债权人对其的债权仍然存在,其债权构成了债权人保有利益的原因。

3、第二点讲到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的消灭。这点其实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用语有关。其实在德国法和台湾法上,诉讼时效制度被称为[消灭时效]。在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当时立法者考虑到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采用[消灭时效]这一概念,容易产生“时效一经过,权利就消灭”的误解,所以立法者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而且这一术语被继续沿用到去年颁布的《民法总则》

4、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第三点提到,当时民通制定者为了避免误解,而采用[诉讼时效]这一术语。然而,从86年制定民通到现在已有30多年。最初《民法通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是法官依职权可以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后来司法实践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但同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不得主动依职权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5、关于 @苡北 同学在评论区里问题:诉讼时效均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个问题,朱庆育教授在其大作《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16年第二版)中提到“起算期日的界定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请求权的客观发生(或可行使)为准,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二是以请求权人主观上的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为准。前者称客观期间,后者称主观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1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结合第1款,这里所规定的主观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8条第2款第3句:“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二十年即是客观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要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即使对此不知道,二十年过后,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再主张权利,不受保护。显然,客观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限制主观诉讼时效,节约诉讼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主要规定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一般分2年,短的为1年,最长为20年。你看看相关条款就明白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缺席审判等原因,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进行理财投资,该投资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被告投资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知道被告经济情况一直没有起诉还款。过了十几年,被告家旧房拆迁,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躲着不出庭,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得知败诉消息后咨询律师并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借款人上诉。本案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未出庭是觉得自己确实欠钱未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庭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与法院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办案人员可能庭外告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诉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审判过程显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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