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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干所述:1、劳务派遣2、工伤赔付问题,本律师作如下回复: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等。
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是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
二、劳务派遣工伤赔付
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虽然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实际上是和劳务派遣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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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办案上百起,同时编著《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
劳务派遣工受伤应该是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具体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缴纳社保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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