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条例规划法_什么时候颁布的《城乡规划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31:31 人阅读
导读:一.城乡规划包括: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3.镇规划4.乡规划5.村庄规划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1.详细规划2.总体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1.控制性详...

一.城乡规划包括:1. 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3.镇规划4.乡规划5.村庄规划二.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1. 详细规划2.总体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1.控制性详细规划2.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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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城乡规划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而《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一些特殊的建筑位置和建筑物作了特殊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受到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写明,被拆迁人的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范围、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借“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把没有证件的房屋都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样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多种因素,并且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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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国家法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等第二类:省市规定: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村镇、专项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专项保护条例等第三类:技术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用地分类标准、镇规划标准、专项工程设计规范、容积率计算办法、村庄整治管理办法、编制办法、建设要求、建设指导意见等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有《城市规划法》及一些配套的规章,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早在1993年就开始实施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不同行为,分别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同一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没有废止,还能继续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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