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是不是无罪释放_检察院不批捕意味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2:00:40 人阅读
导读:从司法实践来看,警方直接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的,警方多会通知家人取保候审。如果过了37天,没有通知家人取保候审,多数情况是已逮捕,法律...

  从司法实践来看,警方直接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的,警方多会通知家人取保候审。如果过了37天,没有通知家人取保候审,多数情况是已逮捕,法律虽然规定了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没有规定通知方式。警方多是采取书信方式通知,这样,家属收到通知的时间就会晚几天。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我先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不起诉种类谈起。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形式: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还有其他情形);第二种是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第三种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么这三种形式有什么区别呢?第一种绝对不起诉就是嫌疑人虽然有违法情节,但太轻了或者是超过追诉时效了、罪名被国家取消了、国家大赦天下了等,不认为是犯罪了,检察机关就不起诉。例如故意伤人,按规定要使受害人达到轻伤程度,但嫌疑人仅仅实施了打人行为但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就不是犯罪仅属于民事纠纷。第二种相对不起诉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但由于情节轻微就不判处刑罚或要免以刑事处理。第三种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但证据不足以指控犯罪,又称存疑不起诉,若有一天有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还可以再行起诉(当然不能过追诉期)。归纳以下就是:绝对不起诉相当于行为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相对不起诉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太轻了不需要刑事处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行为人有犯罪嫌疑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有自诉与公诉两种,自诉案件就是受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仅有故意伤害罪(轻伤)、侵占罪等不多的几种,其他绝大多数犯罪都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自诉案件,不过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而是否提起诉讼,则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对于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重罪案件,联邦和半数的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先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供起诉书草案和收集整理好的有罪证据,然后由检察官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大陪审团经过审查、评议和投票表决,如果有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应当提起诉讼,就批准起诉,进入下一个审判程序;如果有半数以上的成员认为所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不应当提起诉讼,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在美国检察官对当事人提起控告的案件,首先要搜集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检察官最终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检察官如果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但最后陪审团经过审理评议时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检察官工作有问题,做的是无用功,检察官不会轻易将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的。

具体到本案,美国当地的检察官在声明中称:经过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性犯罪部门的彻底调查和4名高级性侵检察官的细致审查,此案被认为有严重证据问题,这使得任何刑事指控都极不可能,被证明超出合理怀疑。很清楚,东哥不是没有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而是如何证明东哥与女同学发生的关系不是普通的颠鸾倒凤而构成了强奸罪的问题。如何证明呢?办案人员就努力的搜集证据好了,但搜集的证据却不足以证明他们二人的性交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是的就构成强奸,就要起诉;不是的则不构成强奸,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不起诉,东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东哥自己也说他的行为已经给奶茶妹妹造成伤害了,可见男人是下半身动物,有再美的娇妻也是靠不住的。

结论:东哥与女同学的行为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迫,只有他们二人心理最清楚。也许他们二人都不清楚,只清楚二人确实巫山云雨了。强哥为他哪天下半身行为付出了代价:好发言的他好久没有发言了,一发言就是声明;好露面的他好久没有露面了,一露面就是他在美国被拘的照片;好张扬的他好久没有与员工大声吆喝了,报道说他已经变更为京东第二大股东;还有就是京东的股票在美国股市上狂跌好久;还有就是女方和受害人律师都说要启动民事赔偿,看来东哥只出力不出血是不行的。

刑事判决书上只有"宣告无罪"的判决词,没有立即释放或者无罪释放的说词,本律师就成功辩护过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

哈哈,把法律想的太简单了

检察院不批捕不意味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阅读下文正确作出判断。现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逮捕的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与可以不予逮捕二类情形。

  • 应当不予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予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公安机关证据搜集的不充分,才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没有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直接结束了,还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况,大概有三种方向发展:

第1种情况

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证据收集充分后,可能会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前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如此,诈骗罪的第一被告人,三个阶段,一直都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开庭审理了。

第2种情况

尽管经过认真的侦查收集,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那么侦查机关,既不会再次申请批捕,也不会移送至检察院。

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处理,要么等到一段时间之后在做撤案处理。

第3种情况

侦查机关认为,该收集的都已经收集完毕,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证据了,换句话说就是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没有继续侦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时,侦查机关会直接做撤案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这一话题,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经多次涉及,建议朋友们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详细查阅。就本题简要回答如下:

第一,关于刑事赔偿的条件。被宣判无罪的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前提须满足其合法权益遭受刑事司法机关的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第二,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这其中,与国家赔偿有关的主要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权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最终法院宣判当事人无罪,当事人或其家属当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损失主张国家赔偿;2010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或其家属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关于财产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行使职权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四,国家赔偿免责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部分国家赔偿免责事由,见下图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当事人自身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综上,即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羁押,最终也被法院宣判无罪,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根据其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存在国家赔偿免责事由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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