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_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工作规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3:53:22 人阅读
导读:这个分情况哈,如果蜀黍或者警花小姐姐在日常执行勤务,你只是单纯想记录一下他们英武的容颜或者飒爽的英姿,只要不影响他们正常执勤,请随意。如果蜀黍们在办案,这时你可...

这个分情况哈,如果蜀黍或者警花小姐姐在日常执行勤务,你只是单纯想记录一下他们英武的容颜或者飒爽的英姿,只要不影响他们正常执勤,请随意。

如果蜀黍们在办案,这时你可能会看到一条黄白相间的带子,对,就是传说中的警戒线,那么请注意,千万不要越过警戒线拍摄。当然,如果你没看到这条线,那即使拍也尽量保持距离,不要影响蜀黍们正常工作,毕竟蜀黍们的主业不是C位出道,而是认真办案。

此外,蜀黍们如果办理的是涉密或者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时,就真的不能拍啦,这时你除了能看见警戒线,还可能看到围栏、警示牌等神器,也许还会听到蜀黍低沉的声音喊话,告知大家不要拍摄或者拍摄了也请及时自行删除、不要传播等等提示,那么乖,听蜀黍的话,没错的!

最后的最后,万一你就是被执法的对象,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监督,当然也可以拍摄,但是千万不要借此阻碍执法哦,阻碍执法的后果可是很严重的。另,蜀黍们胸前都戴着一个“黑匣子”——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全程开启,就算你没拍,蜀黍自己也会拍的,保证更专业!

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记 录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根本目标,也是和谐社会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为了深化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公安执法工作的目标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期望相吻合;要不断变革和创新公安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努力提高公安执法效率和水平.

警察执法时,居民有权向警察要求出示证件,作为公民,我们有权让警察出示证件,但同时,我们也有义务去配合警察的执法。当质疑警察的执法资格时,我们可以拨打110报警查询。但是,如果明知警察的身份还恶意妨碍警察执法公务时,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警察着便装执法时,必须将警官证带在身上,以备随时出示;着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执法,可不出示警官证,当事人怀疑警察身份的,可根据民警的警号拨打110报警查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八条: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第二十三条: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百度百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如果是民主国家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开始都是会自己先亮出证件,并说我是某某警察,现开始对你的犯错进行查询,请你配合,而且百姓也是有权力查看确认,他的证件的,

这个问题争论很长时间了,《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而《人民警察法》则规定,开制式警车,穿警服戴警帽执法时,已经明确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无需专门出示证件。

从理论上讲,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既然《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显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但是,《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是《人民警察法》效力高于《行政处罚法》。显然,在执法时是否出示证件这个问题上,《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还是《行政处罚法》效力高,并无定论。这样的话交警执法时用不用出示证件,从法律规定上就有明显的分歧。

此外,交警又不同于普通的执法者。他们执法时,一般都是开制式警车,穿警服戴警帽,佩戴警号,并且两人以上的。他们执法时的环境往往比较危急(例如紧急疏通交通,或者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频繁出示执法证件很可能会影响到工作,并且这种场合,警察的真伪身份不难甄别,因此这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反而会提高效率,方便更好地处理事故。所以,在类似这种场合,对交警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应给与理解。另外,这种抢险救急的场合,貌似假警察也不会来,计较警察的真假没多大意义。因此,人民警察法规定这种场合无需出示证件并不是没有道理。

哪些场合会出现假警察,需要看证件识别真伪呢?

1.警容不整的情况下。例如,半身警服半身便服,穿过时的警服,不合季节的警服,或者歪戴帽子,袒胸露臂,剃光头有纹身等;

2.牵扯钱财的情况。例如要求现场缴纳现金,现场没收并非违禁品的物品,要求免交服务费用,要求当事人支付好处费,随意索要财物等;

3.不该出现警察的场合。例如穿警服喝酒k歌打麻将打群架。

4.单独出现执行公务的警察。警察公务一般至少两人行动。

5.言行举止不像真警察的场合。例如,出言不逊,举止轻浮,配带武器警械过于随意,或者开的车没有牌照和检验标志。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途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相应的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另一个途径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权限内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

另外,对于警察执法是否出示证件,公安部曾经做过解释。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公安部无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进行解释,除非得到授权。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行政处罚法》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后段: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4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立法法》第92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45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 2010年1月27日)第六条第二段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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