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_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4:03:11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就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国家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比如公安局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工商局对市场交易的管理,规划局对建筑规划秩序的管理,市政局对市容卫生秩序的管理,交通局对交通运输秩序的管理,劳动局对劳动用工秩序的管理,环保局对环境保护秩序的管理等等。这些行政机关在管理上述事务时,都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果你发现哪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管理时,没有依法办事,损害或影响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向他的同级政府,或者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接受你申请的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就会依法公断。这就是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2%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也就是最迟要在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题没有出错,但提供的答案选项没有一个是正确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定。 不予受理包括拒绝受理和不予答复的两种情况。 本条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或者以上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上级权力机关。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七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作出了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满足上述规定。并且,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被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出机构,不包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等。同时,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十一类范围,总的来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特定种类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符合受理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一份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则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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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四是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是复议申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正在诉讼之中;

六是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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