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口担保人需要责任_担保人要承担多少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3:19:40 人阅读
导读: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

  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任人就是为保证借款人无法还款准备的。很多人抹不开情面,给别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的担保,殊不知这可能是一个又一个风险在等待着你。

首先,担保人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要看有无免责的情形。债务人还不起了,担保人就要倒霉了吗?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在担保时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还款能力,还要随时留意有没有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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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讲: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内你要承担被担保的一切责任,直到合同条款完成为止。

很可能要承担责任,具体要看担保协议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的,担保人负责偿还。该担保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出借人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偿还借款,该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

出借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履行偿还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题中借款合同已经三年,保证人应当判断自己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如果出借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不需要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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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为一般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责任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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