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少数股东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与多数股东一样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少数股东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而且多数股东常常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已,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一般来说,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多数股东。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这样多数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
二是来自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或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他们违背其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会间接损害股东利益。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怠于履行执法职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不当等,都有可能对少数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由于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有时多数股东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己,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成为各国(地区)《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证券法》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容也是少数股东可以援引的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少数股东还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各国(地区)法学理论界有很多学说。简单可以概括为:多数股东在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时的诚实义务和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基于与公司的委任关系而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这些义务植根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为防止多数股东或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违反上述义务,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权益,各国(地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为少数股东提供保护。
谢邀。
1、这实际上是很多公司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牺牲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侵害公司。最典型的行为就是挪用或者占用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等,比如最近比较轰动的亿阳信通起诉大股东偷盖公章,占用资金一事,就非常滑稽。在内部监督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的公司中,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个人感觉很多时候这个就是无解的,因为公司的主要控制人,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往往本身就是大股东派出的人,很多时候都是他们在配合甚至是执行大股东的命令,小股东实在是很难监督。
2、二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如果是个比较强势的一方还好一点,正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严密的条款并严格执行才有可能化解这样的风险,比如要考虑如何及时发现大股东占用资金,并且在发现后要有办法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在实际中,我们发现有不少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定了“占用即冻结”机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一旦发现大股东占用中小股东以及公司的损失。也有的公司会单独制定防范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专项规定,但从实际执行看,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比如2018年以来,就爆出多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企业利益的事情,除了上面提到的亿阳信通外,还有华泽钴镍,罗顿发展,梦舟股份.......这还是监管比较严格的上市公司,那些还没有上市的企业想必更加严重。
这个题目其实很大,如果真正的想要说透绝非易事。我就简单说下股东所要保护的自身权益的内容是什么,否则连自己需要保护的自身权益内容都不清楚,谈何保护?
股东权益按照学理分类分为两类: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只涉及单个股东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清偿权等。
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提起权、累计投票权、会记帐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而自益权与共益权又是密切相关的,例如股东的红利分配请求权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那么这里就是自益权与共益权密切相关的一个典型案例。股东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如何避免自身的权益受损?简单说来就是两种大的救济途径:
内部救济:一般来说公司的董监高均是由股东实际担任,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内部出现股东权益受损时,股东完全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力救济。诸如(股权回购请求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对损害股东事项进行表决等)
外部救济:外部救济一般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案涉的题目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鲜见,小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实际操作当中也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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