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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判刑后是否要开除公职_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规定?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46:2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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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事业单位上班拘役后按当前规定,有可能会被开除的。1、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在事业单位上班拘役后按当前规定,有可能会被开除的。

1、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2、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在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在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判缓刑或实刑的,如何处置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必须区别对待,慎之又慎。

在这里,必须以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为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以前发生的和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处置方法是不尽相同的。

对在养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那些在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若判处为有期实刑的,即必须入狱服刑的人员,则必然一律开除公职,违法行为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承认且必然无效。

但对仅有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缓刑处分的,在缓刑期间停发本人工资或退休待退,仅酌情发放一定数量的生话费,但一般不做开除处理。待缓刑期满则恢复有关待遇,比如工资发放等。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由于个人参保缴费的原因所致,因而在处置方法上必然要顾忌并考虑本人真金白银缴纳社保费用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处置方法上则有所不同。

具体处置的原则与方法是:被判刑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缴费的,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可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缓刑人员未开除公职的,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后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感谢阅读、关注并点赞!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依照人社部相关规定,应当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人早年从事过相关工作,我来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先谈一下我国的刑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个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三个种类: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不论是被判处主刑,还是附加刑,本人都己经构成了犯罪,肯定是犯罪分子。这是毫无疑问的。

应该指出的是:1、判处管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不收监,但会限制行动自由3个月以下至两年以下,管制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参加劳动,并同工同酬。2、判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期间可以回家,也可以酌情发给报酬,也不收监。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情况下收监执行。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以被宣告缓刑,就不再收监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监外服刑的政务处分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法规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行政规章是人社部、原监察部第18号令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个规定要详细地解释一下:1、所谓的“判处刑罚”,就是指判处了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或者三种附加刑,不论是判处了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是判处了刑罚。更明白地说: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都是判处刑罚。2、所谓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指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与判处刑罚相比,只是刑罚比较重而己。3、被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只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其法律后果只是执行方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所判处的刑罚本身效力的有任何改变。更明白地说:判处拘役宣告缓刑,还是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也还是判处有期徒刑。这一点非常重要。有的人一见到“缓刑”两个字,就想入非非了。拿几十年前的己废止的旧政策来说事。4、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多同志不知道这个说法的确切含义,一不小心会闹出笑话的。5、《暂行规定》中没有提及被单独判处附加刑如何处分,可以理解为单独判处附加刑时,不给予处分。

三、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刑(监外)期可能被开除工(应该是:职吗

首先,澄清一下:所谓的“服刑(监外)期”,应该是判处了管制或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否则,监外服刑之说就无法解释了。

其次,分两种情况说具体处分:1、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普通职工时1)当判处了管制、拘役时,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即:在降级、撤职或者开除中确定一种处分,最低降级,也可以撤职,当然也可以开除。2)当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2、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只要判处了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当职工为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单位职工时,必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概括为一句话:只有判处了管制、拘役的,才有可能不开除公职,如果是其他情况,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暂缓执行,通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没有发现新罪或在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期满通过考核,对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视为已经执行完的执行方式。

缓期执行其实是和直接执行相对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据判决规定的内容去看监狱服刑,而缓刑是先不实际执行刑法,将人放回家,由当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样,缓刑虽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动都有具体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

01

不用怀疑的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缓期两年执行,开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会说,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缓刑代表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缓刑是对已经判决有罪,并判处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法院认为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控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宣告对期有罪的行为采取暂缓执行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可以依据规定开除公职,而两年缓刑实际判处的是两年有期徒刑,而缓刑并没有改变不判刑的结局,只是暂缓去监狱坐牢而已,所以开除是必然的。

02

缓期执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无罪

缓期执行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相对其他的到监狱服刑,死亡立即执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实际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进行社会活动,但是离开需要报告,同时还需要配合缓刑监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

有期徒刑两年就是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缓期执行并不能否认其有罪的结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执行方式不管如何变化,有罪就是有罪,从宣判那一刻开始,有罪的标签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销判决的情形,不是将跟随罪犯一辈子存在。

03

实际生活中,罪犯是否被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国家机器在履行监督执法的权利。而当罪犯犯罪后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自己内部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在过去可能有的领导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领导纳私的考虑并没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但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基本不存在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你不执行规定,其他规定就会执行你,想想就知道,领导会不会顶风作案,不严格执行呢?

结语

日前,新出台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开除的要求。虽然从大体上来看,并没有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差别,一味的将所有犯罪行为纳入开除的行列并不科学。

可能这也是目前从严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规定,过失犯罪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最明显打击的就是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果犯罪,不光需要坐牢,还会被剥夺养老保障,可谓代价很大。

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的,以后缴纳的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转企业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之前视同缴费年限,归零。也可以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可以继续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

也就是说,监狱出来以后,如果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十年左右,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因为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经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只能继续延长缴费时间,非常不合适,如果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很少的话,就不要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可以选择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聊胜于无。

因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启动时间较早,可能实际缴费年限已经很长时间了,弃之可惜,咬牙继续交吧,如果都没有养老保险保障,就更需要继续缴纳了。

人生污点,老无所依,甚至可能影响下一代就业,代价很大。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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