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_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确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8:10:14 人阅读
导读: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额票据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价常见...

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额票据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价常见。取得发票以后,不是取得了就能抵扣,而是必须经过扫面认证或者勾选认证以后,票面上的进项税额才能在本期抵扣。

一、扫描认证

要扫描认证的发票,必须在抵扣的当月内认证,如果某张发票想认证,一定要联系开票方及时把发票开出来,并且拿到纸质发票以后才能去扫描认证。扫描完毕,打印认证结果留存。

二、勾选认证

现在的金税三期开票系统,允许有一定数量的离线发票,但是如果想勾选认证,开票方必须把离线发票上传,购货方才能在勾选认证平台找到这张发票。勾选认证的操作非常简单,查询找到发票,先勾选,再确认勾选,就可以抵扣了。过一段时间再查询,就能在本期抵扣明细中,就能看到本期抵扣的金额了。

勾选认证不用非得在抵扣月月底前勾选认证,只要在报税以前勾选认证就可以。但是报税也不要太晚,给系统处理留一点时间。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上说的售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现实中一般都是包含在一起的)按17%缴纳增值税举例你买100元的原材料,需要缴纳17元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你实付给卖家117元,这里的17元增值税是你在购的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计为进项税额。这时候你转手200卖了,实收买家234元,其中34元为增值税,对于你的买家来说是进项税,而对于你来说这34是销项税,这部分的税额收在你手上还未支付下个月你报税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其实说白了就是避免的重复交税,因为你卖的200元商品里有一百的增值税买进的时候已经交过了,所以这部分需要扣除,实际缴税34-17就可以了。这买入时的17就是可抵扣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在购入商品时就会产生,但销项税额不一定会产生,比如商品我用来建厂房或者管理不善损坏了,就不会出现销项税额,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此时就是不能抵扣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和情形,简单罗列如下,欢迎其他朋友补充。

一、不能三流一致的项目

如果获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票据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合同流)、付款证明(资金流),若涉及境外的,还需要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不全的,你得自证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若非真实发生,则不能抵扣。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简单说,就是适用征收率3%、5%等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销项税免了,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改变性质,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比如餐饮、招待、以及具有福利费性质的支出或用途。

用于劳动保护,比如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单位购买的手套、口罩等属于劳动保护,不属于福利性质,可以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

主要是人为、主观形成,比如管理不善、质量问题等,涉及的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都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1-5若涉及运费的,其进项税也相应转出。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这些不能抵扣。

但贷款服务,若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讲,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以上,欢迎补充。

一、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   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况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 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8.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不得抵扣的计算方法: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五、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差额征收: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差额计征。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时,就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增值税通常按月缴纳,“当期”即为“当月”。企业各月经营情况不同,比例数据各异。从这个角度看,比例计算法也不是尽善尽美。也正因为如此,就给企业留下了增值税筹划空间。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准确预测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应税收入所占有比例最大的月度,集中安排对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就可以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从而应纳增值税最小。这一筹划思路的可行性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可抵扣。180天的认证期限为企业筹划提供了较长的时间范围。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就意味着增值税需要年度清算。虽然财税〔2013〕37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延续了这一规定。案例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该公司同时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公司购进的许多物品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假设该公司2013年10月开业,当月无收入,却有进项税额6万元,且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11月应税收入100万元,免税收入200万元;12月应税收入200万元,免税收入100万元。方案一:进项税额全部用于11月抵扣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200÷(100+200)=4(万元),可抵扣6-4=2(万元),11月应纳税100×6%-2=4(万元);12月应纳税200×6%=12(万元)。合计纳税4+12=16(万元)。方案二:进项税额全部用于12月抵扣11月应纳税100×6%=6(万元);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100÷(100+200)=2(万元),可抵扣6-2=4(万元),12月应纳税200×6%-4=8(万元)。合计纳税6+8=14(万元)。相比之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2万元。仅仅改变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就能节税,何乐不为呢?假设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2013年应税收入合计100+200=300(万元);免税收入合计200+100=30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300÷(300+300)=3(万元),可抵扣6-3=3(万元)。应纳增值税300×6%-3=15(万元)。比方案一少纳税1万元,比方案二多纳税1万元。如果企业选择了方案二,则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年度清算补征增值税1万元。不过,企业每月都正确纳税,年度清算补缴税款时,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因为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都没有规定年度清算要加收滞纳金。如果企业选择了方案一,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年度清算。企业无形中多缴了1万元增值税。通过上例可以看出,虽然纳税筹划的效果可能会因年度清算而抵消,但不筹划却要多缴税款。由于企业没有自己年度清算的权力,无形中多缴的税款是不可能通过年度清算退回的。另一方面,先筹划后清算补缴税款,等于企业占用了资金,也对企业有利。需要说明的是,年度清算同样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但2008年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没有将这一规定写入其中,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很少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这一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重申了增值税年度清算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值得关注。

针对具体情况,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该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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