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法条_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怎么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09:55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间谍罪指以下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的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统称为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

刑法规定对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按如下判定

1.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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