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怎么样解除_拟制血亲的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53:27 人阅读
导读: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因收养关系而产生。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因收养关系而产生。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首先法律上规定血缘关系的父女关系不能解除,即使双方之间签定了解除协议,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不需要特别解除。再婚一方去世,婚姻关系就不再存在,与另一方子女的继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

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拟制血亲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三)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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