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期徒刑能减刑吗_有期徒刑25年最少服刑多少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23:58 人阅读
导读:吴英案令人唏嘘,一审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死刑,最高院复核,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判处死缓。之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继续减刑为...

吴英案令人唏嘘,一审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死刑,最高院复核,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判处死缓。之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1.2009年被判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集资诈骗罪是可以判死刑的!

吴英集资诈骗案当年引发的社会轰动不可谓不大,判决书当时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吴英最开始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后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2.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本案引发诸多关注的原因是吴英的集资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这11人都是她的亲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

法院认定,借款给吴英的11人,虽然与吴英早就认识,但公诉人指控他们是向东阳、义乌地区不特定的公众(如商人、公务员等)集资,吴英对此明知,因此构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面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国家废除了废除了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死刑,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死刑,引发了热议。

民间融资探索之路愈发艰难

该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此话题还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时任最高法院一级大法官。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2012年2月6日,经济学家张维迎就吴英案发表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许多企业家的共鸣和喝彩。他表示,“吴英的死刑是改革的倒退”。


3.死刑判决引发争议

上诉,二审维持死刑

对于一审死刑判决,吴英提起了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院刀下留人,改判死缓

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减为无期徒刑

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2014年,吴英被减为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两年,如果考验合格,比如无故意犯罪,一般会改判无期)

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还可以继续减刑吗?可以,至少坐十五年。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你理解有误,死缓的结果一般是三个,死刑立即执行,无期徒刑,25年有期徒刑。然而死缓被限制减刑,不代表有期或者无期徒刑被限制减刑啊,所以还是可以减的,如果不是死缓的话最低可以减到13年,死缓必须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有期徒刑25年,最少服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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