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四个特征_敲诈勒索罪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3:36:43 人阅读
导读: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实际中,敲诈勒索的行为还是时常有的,特别是在晚上,所以,大家要注意安全,遇到敲诈勒索,先把钱财给他,然后回家报案。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

男子疑妻子外遇,对所谓“情夫”一顿痛打,并索要2万元被判1年

不久前的一天,济南有一男子在妻子洗澡时偷看了她的手机,发现有一个男子经常跟妻子聊天,这个同事姓黄,男子就认识他,一看这个姓黄的就不是好东西,别人说姓黄的说话风趣幽默,而在他看来就是一肚子骚水,说出来的都是荤笑话黄色幽默。

男子的妻子长得漂亮,要身材有身材,要脸蛋有脸蛋,三十多的女人就像二十来岁的大姑娘,窈窕淑女也是老公好逑,不能让姓黄的好逑啊。

男子觉得自己头上的绿帽子已经二尺高了,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决定要斩断伸向妻子的毒手。

5月的一天,男子约黄某到家里,黄某如约而至,男子质问黄某是否跟妻子有一腿?黄某指天发誓说从来都没有,只是平时喜欢开个玩笑罢了。男子哪里肯信,愤怒之中拿起一根空心钢管击打黄某的胳膊,黄某受伤倒地,被打不过提出求饶,男子说,饶你可以,但你得给我2万元的精神补偿。

黄某无奈,只得打电话向他人借了2万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男子,男子这才让黄某离开。

黄某离开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以涉嫌敲诈勒索将男子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疑神生暗鬼,男子怀疑自己戴了绿帽子,反而给自己换来银镯子,他这一进去就是一年的牢狱,不知道对妻子还放心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四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的目的。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这个种属于劳务劳资的纠纷问题,一般公安局是不给予立案,首先他并没有构成对你人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也没有姿势闹事。因此未立案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他有占有公司财产的话,你可以换种控告来维权和举报。

首先你应该确定你们之间纯在的劳资这一块是有没有合约的,如果没有他对你进行要求给与多少金额的支付,这个事情对方是不是有当时你们音频或者口头,第三方协议人认可的一种协议,如果都没有,我看到有公司财产在他那里,这个你可以以私自占有公司c财产进行法律维护,但是这个和劳资问题在提起申诉的时候,是两个点,这个要注意。

如果起诉有法院进行判决然后再由相关单位执行。

如果他们以其他暴力方式向你索要相关财产,比如恐吓,骚扰电话,限制你人身自由和姿势闹事,这样你要立即向执法机关报案。

请在合法的行为下,行使自己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你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确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公司没交社保,员工索赔20万却被判刑敲诈勒索获刑一年半,怎么评价?其实从你描述的情况可以看出,索赔和敲诈勒索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还可以提出上诉。

公司没有交社保,这是违法在先,但是我们在索赔时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范围内来进行,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动辄以威胁要挟公司作为维权的借口,借此敲诈公司,那么有理变成了无理,依法维权变成了下三滥,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证据齐全,事实清楚,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那么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我们该怎样合理合法地维权呢?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应该有这么几种方式:

一是找公司协商。协商主体大家都是平等的,协商的主题要紧紧围绕社保补缴这个中心,如果超出了社保补缴的范围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都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比如用威胁的手段给予20万元的赔偿,这20元的依据是否有法律依据,这20万元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拿到这20万元是否和其他的目的相关等,如果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的,或是带有威吓恐吓等语言或者行为,都会构成敲诈勒索。

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是社保征收部门举报。举报是在和企业协商不成的条件下进行,如果和企业协商时,只能是社保补缴,千万不要像你这样提出10万或者20万的补偿要求,补缴金额就是由原单位来承担所欠年限的社保费用加滞纳金,至于个人部分还是需要自己缴纳的,这种方法无论如何用人单位是抓不住你的小辫子把你送进牢房的。围绕这个协商不成,就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是社保征收部门举报。当然这个举报的证据主要还是要提交自己属于公司职工的证据,最直接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自己无法提交证据的,社保部门或是社保征收部门有负责查证的义务,所以举报这条道路是最简单有效的。这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封口费之类的要求,那是千万不能答应的,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用人的为你设下的陷阱,让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

三是提起劳动仲裁。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仲裁机构不受理,其实这是一种误导。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属于劳动纠纷当中最常见的。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这一条很明确地指出,社保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劳动仲裁的好处在于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也不会掉进敲诈勒索的旋涡,当然也比较复杂,主要证据需要自己去收集,这个难度有点大。

综上所述,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员工索赔20万,显然已经超出社保补缴的范围,完全不符合社保法或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给你20万也是无法补缴社保的,因为社保的补缴必须要用人单位才可以办理,可见你的目的不是为了补缴社保,而是为了得到20万的赔偿,而这个20万既没有法理依据,也超出了合理维权的限度,当然也就具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坐牢应该是罪有应得。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维权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得不到支持的,甚至有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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